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发布时间:2008-04-23 点击数量:1398

   在对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众多原则中,正义原则是一项最为基本但同时又是最容易为人忽视的原则。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酝酿的两分式的正义理论框架确立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边界,即使在今天,在一些关于资源分配与调控的社会个案中,我们也时常可以看到这一边界的影子。两分式正义理论一个重大的贡献在于将正义区分为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是关于对权力、产品等社会资源在社会主体间进行正常配置的规则设计,它满足了主体生存的基本需要。矫正的正义是针对资源分配过程中出现的动荡与矛盾而设计的救济性的措施,通过它的介入使分配过程得以正常进行,社会秩序才不至于失控。从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犹如一对孪生兄弟在社会制度的安排中始终处于主角地位。在这两种正义模式中,它们有各自独特的理论体系与精神原则,从而保证了它们在调控的社会关系领域中得以并行不悖。

   分配正义是实体的正义,矫正正义是程序的正义。分配正义首先是一套规定社会资源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社会资源相互间关系以及具体配置的实体制度规范。以权力资源为例,由于权力与利益的天然联系,如何防范社会主体因对权力的过分追逐而产生的负外部性成为权力分配中的一个重要着眼点,因此在权力配置中的首要原则就是权力平衡与制约。分配正义必然要求在立法、行政、司法三项基本权力的内涵与相互关系上作出制度上的安排,安排的结果就是宪法文本中关于权力机构的实体规定。分配正义在社会资源上的实体配置主要以公法中的实体规范以及私法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私法规范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它主要针对财产这一基本社会资源作出安排,分配正义通过调整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在社会主体间得以贯彻。公法中的实体规范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中就权力、权利、义务等资源分配作出规定的部分。矫正正义主要是以程序规范的形式对失衡的分配正义进行纠错,如行政复议法、三大诉讼法等。矫正正义作为一种程序的正义,它的功能在于通过在当事人间对程序权利资源进行分配,从而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相对分配正义而言,矫正正义是一种事后的正义,是一种救济的正义。

   分配正义是立法的正义,矫正正义是司法的正义。分配正义是一种关于资源分配的理性价值,而立法活动是国家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组合的计划预设,两者在目的指向上是一致的,由此决定了分配正义体现在国家的政治权力活动中必然是立法活动。要在立法活动中实现分配正义价值,必须遵循科学立法的基本理念。具体而言,包括立法权的合理分配、各种层级与效力之间法律规范的内在一致性、法律规范的修改及时性、法典编纂的合理性等。立法活动在内涵上实现立法前提、过程与结果的有机统一,是确保分配正义得以实现的基础。立法前提是亟待调整的现实社会关系,立法过程是将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的过程,立法结果是社会关系的具体分配。矫正正义是救济的正义,而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司法途径是公民救济权得以实现的基本途径。司法过程与结果的正义性在某种程度上是矫正正义的法治言说。正是由于司法矫正的独特功能,分配正义才以看得见的形式为社会感知。司法的矫正功能与司法体制、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环境、司法文化等息息相关,它们共同构筑成一个完整的司法系统,在宏观上指引、规范整个社会关系,在微观上以个案解决的形式息讼止争。

   分配正义是形式的正义,矫正正义是实质的正义。从形式到实质是社会关系演进的基本路径,而从分配正义到矫正正义是这一基本路径的法理描述。分配正义解决的是社会资源的计划与分配问题,它必然要求资源分配的方案、模式以形式的东西表现出来,或者是法律文本,或者是其他文本。在法律文本的框架内,公民权利资源的分配首先要以基本权利的形式在宪法文本中展现出来,只有这一基本形式得到完善,其他具体的、实质的权益才有实现的可能。作为一种形式的正义,分配正义要求对有限的社会资源作出尽可能科学与合理的配置。而在配置不当时,则需借助矫正正义来进行实质化调整。矫正正义的实质化倾向弥补了分配正义在个案正义实现上的不足。它或者以公民请求权的方式得以启动,或者以国家强权方式介入而实现。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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