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基层人民法庭办理案件情况

发布时间:2014-08-05 点击数量:3232

□向红

人民法庭是法院的前沿阵地,也是方便百姓诉讼之地。人民法庭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同时又面对基层,联系群众,集中体现司法为民宗旨。人民法庭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下面以笔者所在的巴东法院的五个人民法庭为研究对象,对其近三年以来办理案件进行分析,管窥其成效,体现其困难,提供些许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收、结案数量

收案数如下图所示:

2011

2012

2013

2014年上半年

审理

2415

2850

1335

765

执行

827

925

742

315

合计

3242

3775

2077

1080

结案数如下图所示:

2011

2012

2013

2014年上半年

审理

2396

2775

1245

622

执行

822

925

738

312

合计

3218

3700

1983

934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 2011-2013年三年的平均收、结案数均在3000件左右,案件数量大、矛盾纠纷纷繁复杂,人民法庭承担者繁重的工作任务。

占全院案件数的比重:

2011-2013年这三年,人民法庭的平均收、结案数为3031件、2967件,同期全院的平均收、结案数为4101件、3930件,

2014年上半年,人民法庭收案1080件、结案934件,全院收案1741件、结案1331件。

可以看出,人民法庭收、结案数在全院案件数中的比重很大,除2014年半年的收案数所占比重为6成以外,其他均超7成,人民法庭的地位和作用之大不言而喻,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基层的稳定、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权威。

3、案件类型

巴东法院人民法庭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及相应的执行案件。诉讼案件中按照各类型案件的数量多少排序为:婚姻家庭、继承类、合同类、权属侵权及其他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所占比重最大,通常近6成,此类案件中9成又是离婚案件,合同类案件中主要是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案件,权属侵权及其他类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绝大部分比例。这种案件类型构成,也与普通百姓认知的基层法庭所办案件类型相一致,说明传统案件仍占主导,这些案件虽多是家长里短,没有惊天动力,但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牵涉到当事人自身、家庭乃至社区、社会的神经,法院谨慎处理好此类纠纷就是从源头上灭火,为社会稳定做贡献。同时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群众需求日益多样化,反映到法院来的新类型案件也日益增多,有些具有当地的独有特点,如三峡移民户合资建房合同争议、移民户划拨取得的土地转让及土地上房屋的买卖争议、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的转让争议、征地拆迁补偿争议的增多,这些争议的出现与巴东县作为三峡移民县的背景息息相关。

4、结案方式

2011

2012

2013

2014上半年

结案数

2396

2775

1245

622

判决

159

171

185

88

撤诉

449

588

261

201

调解

596

756

618

283

司法确认

1189

1258

177

49

其他

3

2

4

1

从表格可以看出,突出特点是调、撤案件数量大、比重高,减去司法确认案件后,计算调撤率,每年均在85%以上,法官耐心细致,辩法析理,既消化矛盾,又有利于当事人权益尽快实现,同时减少了申诉信访,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凸显的困难及建议

1、“案多人少”的困境制约工作开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从立案到执行,事无巨细,此外法庭还有很多协调工作和上级交办任务,但法庭人员尤其是办案法官却有限,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不同程度的存在疲倦厌烦情绪。

要解决这个难题,一方面是解决案的问题,法院虽是“不告不理”,案件数量难以控制,但可以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保持与基层司法、治保部门的密切联系和配合,达到调解一件教育一方的效果,使一部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萌芽阶段。另一方面是解决人的问题,从国家层面,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人、财、物向广大基层法院倾斜,严格法官准入制度,选拔高素质人才,尽快实现法官职业化,提高法官待遇,用职业尊荣感留住人才;从法官个人层面,自身也要加强个人修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头脑,指导工作,不断提高爱岗敬业精神。

2信访压力大,法官办案受掣肘。许多案件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但由于当事人矛盾尖锐,或者期望值太高等因素,一旦法院判决不能达到其目的,当事人往往把情绪发泄到法院和法官身上,信访不信法,导致法院不敢判,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建议进一步完善信访体制和法官考核机制,只要不存在追责情形,不能因为案件涉访就一律扣分,减轻办案法官的压力。对信访终结仍然闹访、缠访之人坚决依照法律打击,绝不手软。

3、部分案件矛盾尖锐,法律适用有困难。在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保险待遇、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受害者往往非伤残即死亡,双方利益分歧巨大,严重对立对抗,情绪焦躁、激烈,化解难度极大。同时对于现在大量存在的农村宅基地、土地、山林经营权转让争议等案件,面临着法律规定与现实维稳之间的矛盾,法院处于两难境地,很难寻求到两全的解决方案,处理难度很大。

建议完善诉调对接机制,针对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多发易发案件,加强与工会、卫生、交管、民政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形成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同时法院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有经验的资深法官对青年法官做好传、帮、带,法官自身也要坚持学习,不限于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广泛涉猎社会生活领域,时时学习,终身学习,同时还要讲政治,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以应对纷繁复杂的各类型案件。
4当事人履行能力有限,执行难制约权利实现。申请人生活困难较常见,甚至有低保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伤残人员等弱势群体。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相当普遍一方面是申请人对法院的期盼,一方面是被执行人的有限履行能力,执行难制约着权利实现,损害司法权威。

建议充分利用亲友、熟人优势,邀请村(居)委会、当事人的近亲属参与案件执行促矛盾化解;提高执行公开力度,法院要多举措推进执行公开,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寻求当事人对执行的理解和配合,减少对法院、法官的误解;完善救济渠道,仅靠司法力量难以解决好的案件,应聚合力量,统畴兼顾,可将部分符合条件的案件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

(本文作者为巴东法院审管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