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披露:最高法院"四药方"治审委会"慢性病"

发布时间:2008-02-21 点击数量:301
  高度“行政化”、“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以“会场”代替“法庭”……这是业内人士对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病症”的形象概括。

  “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张根大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这样表示。

  审委会的存废问题,曾是一个激烈争议过的问题。许多主张废除审委会的人认为,审委会用内部开会的形式决定案件的处理,违反了公开审判的法律原则,干预了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应该废除。

  但是,“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统一司法标准、保证办案质量以及抵御外界对公正司法的干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张根大说。

  张根大很肯定地告诉记者,目前审判委员会还不能废除,由于我国法官素质水平不一,审委会在程序上无疑多把了一道关。

  记者了解到,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着手对审判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工作程序和运行方式进行一系列改革和完善,将呈现四大改革亮点。

亮点一

从会议制逐步走向审理制

  只听案件承办人汇报、不对案件进行听审就直接裁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一度被学者喻为“行政会议”。

  针对审委会这一弊端,最高法院要求,审判委员会由会议制逐步改为审理制,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采用多种审理方式,并提倡审委会委员单独组成合议庭或与其他法官参加合议庭一起直接审理案件。

  同时要求,审判委员会改变过去只听取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做法,合议庭全体成员列席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直接讯问被告人或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实行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全面了解案情,有效避免主观臆断。

亮点二

从单一工作机制走向多元工作机制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

  最高法院还要求,有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设立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

  “在审委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使审委会更加专业化。”张根大告诉记者。

亮点三

从行政化组织走向司法化专业机构

  针对审委会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审委会制度的方案。其中之一是要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结构,改变过去只能由院长庭长参加审委会的习惯做法,要求审委会委员中要有一定数量不担任领导职务的高水平资深法官。同时配套落实院长庭长办案制度,提高审判委员会指导司法实践的能力。

  这一重大改革直接回应外界对审委会“行政化”的质疑。在实践中,审委会组成人员大都由院长、副院长、庭长等领导组成,没有行政职务的普通法官几乎被排除在外。审委会人员组成的行政化倾向,被外界指责“严重影响了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质量”。

亮点四

从多种表决方式到按多数人意见决定

  记者了解到,审委会的表决方式也将有重大改动:确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或审理的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审判委员会经审理后通过表决,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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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委会简史

  审判委员会最早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早在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县以上裁判部(即法院)组织裁判委员会。该裁判委员会就是审判委员会的前身。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法院暂行条例》规定,省、县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

  1954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确认了审判委员会制度,并且扩大了审判委员会的职权。

  1979年经修改后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至此,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基本确立。

  此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分别对审委会职权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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