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惩罚:一镰刀下去 7000元没了

发布时间:2016-12-01 点击数量:894

巴东法院网讯(通讯员 谭宝平“冲动是魔鬼”,这话一点儿都不假。野三关的李某甲因为小争执,一气之下竟挥起镰刀,将他人砍伤,最终被巴东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000余元。

余某与李某甲系巴东县野三关镇某村同组村民,李某甲系该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2016110日上午11时许,李某甲组织该村村民进行土地确权时,与余某因土地确权问题发生争执。李某甲欲停止对余某的土地进行确权,余某便将用于土地确权的图纸拿走,双方随即争抢图纸。在此过程中李某甲便手持镰刀将余某头部砍伤,后余某报警并到巴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余某治疗出院后,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某甲作为村干部,在工作中与余某发生纠纷未采取正确措施,手持镰刀将余某砍伤,已构成侵权,应对余某受伤后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余某在发生纠纷时亦未冷静处理,导致纠纷升级,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李某甲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认定由李某甲承担70%的责任,余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遂判决李某甲赔偿余某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608元。

普法链接

侵害他人身体是负民事责任还是负刑事责任?

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侵害他人,既可能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可能危及生命。根据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行为人将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轻微伤

1.治安处罚。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轻伤及以上

1.刑事责任。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及以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民事责任。受害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等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