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档案借阅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16 点击数量:1704

巴东县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借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院档案室档案借阅的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外单位借阅管理

第二条 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来我院查阅档案时,借阅人应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填写借(阅)卷单,视情况经院领导、办公室主任或承办法官审批后,方可借阅。诉讼档案的副卷以及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一律不得查阅,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时,须经院领导批准。

第三条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归档案卷时,须凭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的律师证和单位的介绍信,填写借(阅)卷单,经庭室领导批准签字后,可查阅正卷,如果庭室领导不在,则由该案件承办法官审批。

第四条 民事诉讼代理人(律师)需要查阅其代理的归档案卷时,须凭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的律师证和单位的介绍信,填写借(阅)卷单后,可查阅正卷。

第五条 案卷当事人可凭本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明、证件,查阅正卷;如是受案卷当事人委托的,须凭当事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填写借(阅)卷单,并经办公室主任(或案件承办法官)同意签字后,方可查阅正卷。

第六条 民事诉讼案卷归档后,案卷当事人需取回其在审理过程中提交的材料时,需经案件承办法官同意并由该庭室的工作人员办理有关手续。拆卷取出材料后,业务庭的工作人员应在案卷中该材料的原来位置上签字,并载明材料的去向,以便日后的查询。

第七条 查阅归档案卷材料时,借阅人原则上只限于在我院档案室查阅、复印档案,案卷一律不能借出。

第八条 上级法院调借档案时,应凭正式调卷函件,并由业务庭代为办理调借手续;人大、纪委及公安、检察机关查阅我院诉讼档案时,须经院领导批准才能办理阅印手续,诉讼卷原件一律不外借;公安、检察机关查阅刑事档案的公安卷、检察卷时,由档案员直接办理阅印手续,公安卷、检察卷原件一律不外借。特殊情况由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借阅人员查阅、复印档案有关内容时,档案员应检查借(阅)卷单中庭室领导或案件承办法官是否同意复印有关内容,如有,则可在档案室复印材料。

第十条 借阅单位及借阅人员对所借阅的档案应负安全、保密责任。不得给无关人员阅览,不得拆卷或撕去卷内材料,不得在档案上划线、圈点、折叠或涂改,用完后应及时归还我院档案室。

第十一条 档案借出和归还时,档案员应将案内材料点交清楚,并办理借、还登记手续。如发现有缺卷少页,应责成借档单位及时追查归还,无法归还者,应视具体情节向借档单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外借一般限于本县范围内的公检法单位,借阅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应按时归还,如确需续期的应及时到本院办理续借手续,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催还档案。

第三章 本院工作人员借阅管理

第十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需填写借(阅)卷单,并经本部门领导签字批准。

第十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借阅诉讼档案时,可阅览法院卷的正、副卷以及刑事案件的公安卷、检察卷。如有需要,可复印其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档案借出和归还时,档案员应将案内材料点交清楚,并办理相应的借、还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借阅人员对所借阅的档案应负安全、保密责任。不得给无关人员阅览,不得拆卷或撕去卷内材料,不得在档案上划线、圈点、折叠和涂改,用完后应及时归还档案室。归还时如有缺卷少页,应视情况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借阅人员不得将档案转借外单位,外单位必须借用时,应由原借阅人员将档案先行归还档案室,再由新的借阅单位按照外单位借阅档案的相关规定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八条 借出档案的人员,如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岗时,应由本人将档案归还档案室,不得转交他人代办。

第十九条 档案的借出和归还,应由本院工作人员经手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交由实习生代办。

第二十条 文书档案的借阅期限是一个月,诉讼档案的借阅期限是三个月,借阅人员要按时归还。档案到期后如需继续借用的,应到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档案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催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