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人民法院历史简介

发布时间:2008-01-08 点击数量:1496
一、机构沿革

1951年7月1日,奉湖北省人民政府是年5月30日鄂法字第1145号批复,正式成立巴东县人民法院。县长魏一忠兼任院长。

院内设行政股、刑事组、民事组、行政股下设问事处等机构,全院干警9人。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根据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条例》和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证人民民主制度,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用其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地遵守法律。

县人民法院建立之后,积极配合党的中心任务,为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建院初期,县人民法院除抽调五名干部参加县人民法庭,配合镇反和土改运动外,刑事组、民事组实行明确分工,受理普通刑事案件和婚姻纠纷为主的民事案件。

1952年11月,开展司法改革运动,县人民法院干部8人于11月10日赴恩施地区专员公署集中学习,参加司法改革,整顿司法队伍,批判旧法观念、旧法思想和作风,从而纯洁了司法队伍。同年12月19日司法改革结束,清除旧司法人员1人,旧职员转业2人。

1953年1月15日,恩施地区专员公署司法科撤销,成立湖北省人民法院恩施分院,县人民法院隶属该分院。是年4月,中央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确立了司法工作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继而,县人民法院内部机构和人事进行了较大调整,原任正、副院长先后调离后,县人民政府调县公安局股长赵鸿山任法院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并于同年将原设问事处改为人民接待室,改行政股为秘书室,先后成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和刑事组、民事组,法院干部得到充实。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标志着人民司法工作进一步民主化、正规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法院于1955年2月撤销原设刑事组、民事组和巡回法庭;设置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建立了沿渡河、野三关、长岭三个基层人民法庭。

1956年1月,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需要,法院附设公证室,开展公证业务。县法院所辖各法庭相继开展公证工作。1958年1月,整风反右运动在县人民法院全面开展,全院13名干警参加了运动。运动中将审判员向兴汇错划为右派分子,并送劳动教养(1979年4月12日平反,恢复名誉)。反右斗争结束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以下4名干部先后调出法院。次年初,法院干部大量减少,附设公证室撤销。1960年7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设置了绿葱坡人民法庭。

1961年,县人民法院干警得到充实,素质有了提高。从湖北大学法律系分配毕业生2人,刑庭、民庭分别配备了副庭长,结束了指定负责人的作法。1965年7月,湖北省政法“四清”工作组来巴东进行政法“四清”(清思想、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运动。运动结束后,3名干部因精简调出法院。继而,县人民法院进行内部调整。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法院被砸烂。1968年2月2日,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同日封存了公、检、法机关的印章。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巴东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行使侦察、起诉、审判职权。法院审判职能由军管小组内设的办案组代替。县人民法院大部分干警先后调离政法机关,只有少数干部在办案组工作。

1973年2月,巴东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恢复。万义针任院长,王德均任副院长,并将军管组内的办案组6人调入法院。同时恢复设置秘书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秘书室下设信访接待室等机构。

1975年,县人民法院为了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先后恢复沿渡河、野三关人民法庭,新建杨柳池人民法庭。

1978年,中央召开了第八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联系司法工作实际,深入批判了“四人帮”把专政矛头指向公检法的反革命罪行,并根据五届人大规定的新时期的主要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开始进行了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复查平反纠正大量冤假错案。特别是同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人民法院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发展时期。法院恢复设置了绿葱坡人民法庭,新建官渡口人民法庭。

1980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来,县人民法院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一批从事司法工作的老同志和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法院;原任院长税世全调回任院长,秘书宋发鉴任副院长。同时,秘书室更名为办公室。

在国家进行“四化”建设的新时期,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党中央实行了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在农村推行了以联产计酬为主要特点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在城市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党的富民政策日益深入人心,商品生产迅速发展,社会经济空前活跃,国家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生机盎然的景象。但由于各项管理制度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出现了新的矛盾。反映在司法工作方面,是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上升,各种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增加。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县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迅速得到加强。从1981年起,逐年增加了人员编制,相继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在信陵镇、溪丘湾、茶店子、清太坪增设了人民法庭。到1983年末,县人民法院在全县八区一镇建立了九个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干部达到27人。1985年,法院干警增至为64人,其中正副院长3人,正副庭长14人,正副主任2人,审判员12人,助理审判员16人,书记员6人,法警5人。干警文化结构趋于合理,全院有大专学历4人,中专学历9人,高中18人,初中24人,小学9人。

1986年,法院干部又有增加,院内新设了刑事审判第二庭,执行庭和人事科。宋文魁调任法院副院长,宋发鉴任副院级审判员。院内共设有办公室、刑一庭、刑二庭、民庭、经济庭、执行庭、人事科,办公室内设信访接待室;设置野三关、沿渡河、绿葱坡、杨柳池、官渡口、信陵、溪丘湾、茶店子、清太坪法庭。2000年撤销了清太坪、大支坪、平阳坝人民法庭,2001年撤销了信陵人民法庭,与民一庭合署办公。

1987年2月,设立信访科,专司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989年3月撤销信访科,设立告诉申诉审判庭,其职能从来信来访增加到既处理来信来访,又办理申诉案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裁判进行再审。1998年更名为告诉立案庭,2000年3月更名为立案庭。

1998年6月,设立审判监督庭,其职能主要是办理申诉案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裁判进行再审。自2000年起,实行大立案后,审判监督庭的职能拓展为审理再审案件,评查本院审判、执行案件质量。

1989年3月,设立了行政审判庭,专司行政案件的审理。

1995年2月设立司法行政科,负责全院基构设施、物资装备建设、管理法院财务、经费,为审判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2002年4月,为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实行执行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成立了执行局。2004年8月,成立了执行裁决庭和执行实施庭。

1986年至2005年,人民法院各项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审判管理日趋规范,人民司法工作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

二、内设机构

本院机构设置逐步健全,现院机关内设机构15个:

1、执行局 2002年4月成立执行局,执行局加挂执行庭牌子。2004年8月24日,县编委发文,同意执行局下设执行裁决庭和执行实施庭,成立了执行裁决庭和执行实施庭。( 1986年2月设立执行庭,2004年8月撤销)。

2、政治处 1986年2月设立人事科;1987年6月更名为政工科;1998年6月更名为政治处。

3、办公室 1951年7月始设行政股;1953年更名为秘书室;1963年12月更名为秘书股;1973年2月法院恢复后设秘书室; 1980年1月更名为办公室。

4、刑事审判第一庭 1952年2月设立刑事审判庭;1987年6月更名为刑事审判第一庭。

5、刑事审判第二庭 1986年9月设立。2000年1月与刑一庭合署办公。

6、民事审判庭 1952年2月设立。2002年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一庭。

7、经济审判庭 1981年8月设立。2002年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二庭。

8、行政审判庭 1989年3月设立。

9、立案庭 1987年2月设立信访科;1989年3月撤销信访科,设立告诉申诉审判庭;1998年6月更名为告诉立案庭;2000年3月更名为立案庭。

10、审判监督庭 1998年6月设立。

11、执行裁决庭 2004年8月设立。

12、执行实施庭 2004年8月设立。

13、司法行政科 1995年2月设立。

14、司法鉴定科 1991年8月设立法医技术室;1998年6月更名为司法技术科,2002年3 月更名为司法鉴定科。

15、司法警察大队 1993年3月设立司法警察队;1998年6月更名为司法警察大队。

设置基层人民法庭9个:

1、沿渡河人民法庭 1952年2月设立至1968年2月;1975年1月恢复。

2、官渡口人民法庭 1978年3月设立。

3、平阳坝人民法庭 1983年5月设立溪丘湾人民法庭;1990年3月更名为平阳坝人民法庭。2000年1月分别与官渡口、沿渡河法庭合署办公。

4、茶店子人民法庭 1983年5月设立。

5、大支坪人民法庭 1960年7月设立绿葱坡人民法庭至1968年2月;1978年3月恢复;1994年6月撤销绿葱坡人民法庭,设立大支坪人民法庭。2000年1月分别与野三关、茶店子法庭合署办公。

6、野三关人民法庭 1952年2月设立至1968年2月;1975年1月恢复。

7、清太坪人民法庭 1983年5月设立。1998年1月与野三关法庭合署办公。

8、杨柳池人民法庭 1975年9月设立,2003年8月更名为水布垭人民法庭并迁址水布垭。

9、信陵人民法庭 1983年5月设立。

根据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对人民法庭布局进行适当调整:撤销“巴东县清太坪人民法庭”、“巴东县大支坪人民法庭”、“巴东县平阳坝人民法庭”。本院于2000年8月10日以巴法文[2000]55号文呈报待批。2001年,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城区不设法庭的有关精神,信陵人民法庭原管辖的案件交由机关民一庭、民二庭办理,撤销了信陵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