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医何处去

发布时间:2008-04-05 点击数量:9469

   古往今来,法医鉴定结论常常是决定生杀予夺大权的关键证据。

   2005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人民法院全面停止了鉴定。司法鉴定的社会化的目的在于公开、透明、公正,解决多头鉴定多个结论的问题,但现实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不少人甚至认为带来了鉴定秩序的混乱。将一个行业推向社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发展成熟和从业人员丰富,但我国并不具备充分的法医鉴定资源,很多社会鉴定机构一夜之间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难免良莠不齐,甚至合格者屈指可数。由于很多案件的关键是鉴定结论之间的博弈,不少当事人就一家家打听,直至找到承诺出具让自己满意鉴定结论的社会鉴定机构,因此,大量为满足当事人需要的“鉴定垃圾”流向法院,给审判造成困难。

   司法鉴定社会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商业化,利益成为最基本的追求,其次才是所谓的敬业。鉴定与行医、会计、审计等专业不同的是,更需要一个人的职业良心,一旦与利益挂钩,靠人的自律去约束贪心是非常天真的。而利用专业之便出具虚假鉴定更可怕,比如法医与临床有着专业的差异,现在一些中小医院为了创收纷纷加入到鉴定队伍,很多因当事人自述有外伤史即出具“外伤性耳聋”、“外伤性血尿”等临床诊断已给司法鉴定带来极大干扰。很多社会鉴定机构最大的弊端,是家庭作坊式的管理模式,实际上是法人说了算,受聘的专家或普通鉴定人员很难发表自己真实的意见。鉴定人出庭制度对此有一定的约束,但让法官听两个法医辩论问题,很多时候有“作秀”之嫌。一些专业问题本身就很晦涩,法官和旁人由于他们专业的局限,都听明白常常是不可能的。一个优秀的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很可能并不出色,反倒一个出具了错误结论的鉴定人也许因风度翩翩、口若悬河、一脸真诚而在出庭时占上风。当前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很大的困惑在于因鉴定资源匮乏而很难选定鉴定机构,很多门类涉及高尖端的刑事技术,个人的鉴定机构肯定不具备这方面能力,但他们在注册时往往已被包装得无所不能,接案后再往外委托;高回扣已成为社会机构争取案源的不正当手段。

   既往一些人认为,法院法医鉴定是导致多份鉴定的重要因素。实际上很多案件在法院判决之前,已经过院校、公安、检察部门的多次鉴定,就像吃包子,第十个包子吃撑了却不考虑有前九个包子垫底,一味地追究第十个包子的责任。以近几年广泛关注的“黄静案”为例,如果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专家鉴定,此案仍陷僵局,而法院也是唯一一次介入鉴定。任何一种改革都有利有弊。当我们看到司法鉴定社会化现在出现了这么多问题,是不是又要回到以往,法院重新又做鉴定呢?笔者认为,这也是不现实的。客观地讲,法医鉴定非常复杂,多头鉴定导致不同结论,除了主观的故意,技术水平的差异、送检材料的差异、鉴定时机的差异、评定标准自身的欠缺漏洞等等,都将导致不同的结果。如果仅从鉴定机构设置上考虑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考虑通过设置一些必经程序将失误及早堵住。

   未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成功的重要标志,就是法医鉴定全部免费,鉴定机构国有化。有人讲国外是鉴定机构的社会化,但实际上没有国家将生杀大权交给哪个私人机构。以美国为例,国家病理委员会最终对死亡证据进行审核。英国的鉴定机构社会化的仅是市场开发的部分,实际仍为国有管理。当前,对法院来说,我们应着重思考:法院法医该走向何方?

   转行肯定不适合大多数人。停止鉴定后,法院及时进行了职能转换,各地法院法医咨询审核工作正逐渐迈上正轨。自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收回死刑复核工作以来,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至今已承担了有大量法医咨询案件,主要涉及死因分析、致伤物认定、毒品定性与定量分析、DNA结果的认定、精神责任能力的辨析,需要法医及时快捷地为法官提供服务,得到法官的认可。全国各级法院的技术人员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审判一线积极作出贡献,中院法医还承担着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推进工作。无法想像,如果法院没有自己的技术人员,法官将大量的精力放在外出咨询请教上,接踵而来的就是保密、收费、服务质量等现实的问题,其他机构的技术人员同样不可能将主要精力放在免费为法官提供服务上。法院法医数十年的鉴定经验和职业教育为今天的司法辅助职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帮助法官对涉及法医技术的诉讼证据进行取舍是我们当前最直接的任务。法院是司法鉴定结论的“消费者”,仍应择优选择鉴定人名册,并实行动态管理,为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服务。而在标准起草、反馈鉴定质量等方面,也仍有不容忽视的优势和责任。

   技术法官在一些西方国家已初具规模。德国法庭规定涉及技术问题至少有一名技术法官参加,欧盟对涉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的庭审明文规定要配备技术法官。我们对此也做了一定的论证工作。在我国虽无技术法官系列,但在重视技术工作的法院,法医负责人是直接参与审委会讨论的。笔者认为,技术法官的论证工作调研成熟后,即考虑在国内司法技术发达的省份搞试点,逐渐向全国推广。这样一定程度上改善专家出庭滔滔不绝而法官不知所云的局面,对以后的专家证人出庭制度管理才能有一个真正完善。

   当前,法院法医工作还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恢复独立建制机构是较为突出的问题。法院法医工作是依从审判实践发展成长壮大,是法庭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以前的鉴定工作外,还有帮助法官甄别如何采纳诉讼证据的职能,这项工作并非公安、检察及其他部门法医关注的重点。不少法医在法院工作中还加强了法律知识的学习,法院如果放弃这些人,实在是得不偿失。“毁林容易种林难”,近年大量法医技术骨干的流失、仪器的废置给法院带来的重创,数年内无法弥合。以北京为例,法院系统仅有的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全部划归政法大学,政法大学因此申请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但法医学作为一个应用学科,实际在文科院校并无太大的施展空间,原有的工作人员意见很大。由于整个北京地区法院系统目前无一名法医,实际执行死刑中的相关技术工作仍由他们承担。

   现有法医人员中,职称待遇跟不上也并非个别现象。一些法医承担很多业务和行政工作,但职称待遇总是游离在外。法医工作与审判工作实际密切相连,并有更多罹患感染、中毒等疾病的机会,应该酌情参照审判津贴给予必要的岗位津贴。向技术法官过渡也许是最适宜的途径。

   司法公正是由诸多细节组成的,司法技术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视。从古时的仵作到今天的法医,这个职业一直处在社会鲜为人知的角落,中国有很多这样默默无闻的法医,他们实际是支撑司法技术的脊梁。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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