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基层人民法庭办理案件情况
□向红
人民法庭是法院的前沿阵地,也是方便百姓诉讼之地。人民法庭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同时又面对基层,联系群众,集中体现司法为民宗旨。人民法庭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下面以笔者所在的巴东法院的五个人民法庭为研究对象,对其近三年以来办理案件进行分析,管窥其成效,体现其困难,提供些许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收、结案数量
收案数如下图所示: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上半年 |
审理 |
2415 |
2850 |
1335 |
765 |
执行 |
827 |
925 |
742 |
315 |
合计 |
3242 |
3775 |
2077 |
1080 |
结案数如下图所示: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上半年 |
审理 |
2396 |
2775 |
1245 |
622 |
执行 |
822 |
925 |
738 |
312 |
合计 |
3218 |
3700 |
1983 |
934 |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 2011-2013年三年的平均收、结案数均在3000件左右,案件数量大、矛盾纠纷纷繁复杂,人民法庭承担者繁重的工作任务。
占全院案件数的比重:
2011-2013年这三年,人民法庭的平均收、结案数为3031件、2967件,同期全院的平均收、结案数为4101件、3930件,
2014年上半年,人民法庭收案1080件、结案934件,全院收案1741件、结案1331件。
可以看出,人民法庭收、结案数在全院案件数中的比重很大,除2014年半年的收案数所占比重为6成以外,其他均超7成,人民法庭的地位和作用之大不言而喻,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基层的稳定、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权威。
3、案件类型
巴东法院人民法庭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及相应的执行案件。诉讼案件中按照各类型案件的数量多少排序为:婚姻家庭、继承类、合同类、权属侵权及其他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所占比重最大,通常近6成,此类案件中9成又是离婚案件,合同类案件中主要是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案件,权属侵权及其他类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绝大部分比例。这种案件类型构成,也与普通百姓认知的基层法庭所办案件类型相一致,说明传统案件仍占主导,这些案件虽多是家长里短,没有惊天动力,但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牵涉到当事人自身、家庭乃至社区、社会的神经,法院谨慎处理好此类纠纷就是从源头上灭火,为社会稳定做贡献。同时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群众需求日益多样化,反映到法院来的新类型案件也日益增多,有些具有当地的独有特点,如三峡移民户合资建房合同争议、移民户划拨取得的土地转让及土地上房屋的买卖争议、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的转让争议、征地拆迁补偿争议的增多,这些争议的出现与巴东县作为三峡移民县的背景息息相关。
4、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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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上半年 |
结案数 |
2396 |
2775 |
1245 |
622 |
判决 |
159 |
171 |
185 |
88 |
撤诉 |
449 |
588 |
261 |
201 |
调解 |
596 |
756 |
618 |
283 |
司法确认 |
1189 |
1258 |
177 |
49 |
其他 |
3 |
2 |
4 |
1 |
从表格可以看出,突出特点是调、撤案件数量大、比重高,减去司法确认案件后,计算调撤率,每年均在85%以上,法官耐心细致,辩法析理,既消化矛盾,又有利于当事人权益尽快实现,同时减少了申诉信访,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凸显的困难及建议
1、“案多人少”的困境制约工作开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从立案到执行,事无巨细,此外法庭还有很多协调工作和上级交办任务,但法庭人员尤其是办案法官却有限,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不同程度的存在疲倦厌烦情绪。
要解决这个难题,一方面是解决案的问题,法院虽是“不告不理”,案件数量难以控制,但可以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保持与基层司法、治保部门的密切联系和配合,达到调解一件教育一方的效果,使一部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萌芽阶段。另一方面是解决人的问题,从国家层面,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人、财、物向广大基层法院倾斜,严格法官准入制度,选拔高素质人才,尽快实现法官职业化,提高法官待遇,用职业尊荣感留住人才;从法官个人层面,自身也要加强个人修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武装头脑,指导工作,不断提高爱岗敬业精神。
2、信访压力大,法官办案受掣肘。许多案件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但由于当事人矛盾尖锐,或者期望值太高等因素,一旦法院判决不能达到其目的,当事人往往把情绪发泄到法院和法官身上,信访不信法,导致法院不敢判,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建议进一步完善信访体制和法官考核机制,只要不存在追责情形,不能因为案件涉访就一律扣分,减轻办案法官的压力。对信访终结仍然闹访、缠访之人坚决依照法律打击,绝不手软。
3、部分案件矛盾尖锐,法律适用有困难。在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保险待遇、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受害者往往非伤残即死亡,双方利益分歧巨大,严重对立对抗,情绪焦躁、激烈,化解难度极大。同时对于现在大量存在的农村宅基地、土地、山林经营权转让争议等案件,面临着法律规定与现实维稳之间的矛盾,法院处于两难境地,很难寻求到两全的解决方案,处理难度很大。
建议完善诉调对接机制,针对劳动争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多发易发案件,加强与工会、卫生、交管、民政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形成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同时法院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有经验的资深法官对青年法官做好传、帮、带,法官自身也要坚持学习,不限于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广泛涉猎社会生活领域,时时学习,终身学习,同时还要讲政治,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以应对纷繁复杂的各类型案件。
4、当事人履行能力有限,执行难制约权利实现。申请人生活困难较常见,甚至有低保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伤残人员等弱势群体。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相当普遍一方面是申请人对法院的期盼,一方面是被执行人的有限履行能力,执行难制约着权利实现,损害司法权威。
建议充分利用亲友、熟人优势,邀请村(居)委会、当事人的近亲属参与案件执行促矛盾化解;提高执行公开力度,法院要多举措推进执行公开,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寻求当事人对执行的理解和配合,减少对法院、法官的误解;完善救济渠道,仅靠司法力量难以解决好的案件,应聚合力量,统畴兼顾,可将部分符合条件的案件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
(本文作者为巴东法院审管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