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危机下执行理念之调适

发布时间:2009-04-01 点击数量:526
    去年以来,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逐渐蔓延全球,对我国的影响日益加深,中央明确提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宏观对策。“三保”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是今年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也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的根本任务。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这一大局,扎实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努力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最近,王胜俊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贯彻“两会”精神大会上强调,要更加重视增强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到执行工作领域,必须树立生道执行、谦抑执行、原情执行、和谐执行、经济执行、高效执行等六个理念,适当调整执行政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推进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深入开展,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一、坚持“生道执行”,尽力创造发展生机

   生道,即使民生存之道。“生道”思想是中国传统中非常重要的政治和司法观念,也是传统中国对社会行为进行判断的重要价值标准。尊重生命价值,维持生存和生机,是德政的表现。目前,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也出现一些特殊困难,强调“生道”思想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生道思想体现在执行工作中,具体要求是:

   第一,在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欲其生,而不欲其死”。执行涉及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要在保障债权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前提下,尽量采取措施保证被执行企业能够生存和发展,尽量避免企业倒闭。企业倒闭,不仅会带来许多的社会问题,也不利于债权人最终实现债权。佛教有“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观点,人民法院通过民事执行活动维持、救活一个企业,将会养活千家万口,是最大的“生道”。

   第二,在执行决策的谋划上,“力求其生,力避其死”。要“放水养鱼”,避免“竭泽而渔”。有些企业存在生机,只是因为一时资金链断裂,法院应帮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渡过难关。这样既保存了被执行企业,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能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第三,在执行措施的实施上,“勿暴勿残,生机与人”。在执行工作中,要贯彻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存权重于债权的观念,注意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执行时坚守“保民生”的底线,维护人民的生存权。无论对企业、对自然人都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保留其最低的生存费用和生活保障。

   第四,在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面对生死抉择、只能维持一方生存时,“两死相逼,适法者生”。当法院穷尽所有“生道”措施之后,仍然不可能让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和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同时生存时,就只能“适法者生”,维持守法的一方、诚信的一方、讲规则的一方的生机。只有坚持这样的价值导向,才能促使大家守诚信、讲规则,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如果保留某一企业会造成不利于诚信、规则养成的,也必须让它死亡,否则这一家企业不守法、不诚信、不讲规则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更多企业的倒闭。这种情况下,就要按照法律规定,对这类企业该破产的破产,该清算的清算,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二、坚持“谦抑执行”,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谦抑,就其字面意思是指谦虚、谦和、内敛、节制,也就是说承认某种手段的局限性而有所节制,手段上要尽量平和。所谓谦抑执行,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为了实现执行的目的,实现申请人的债权或权益,在采取执行措施和手段时除了严格依法之外,还必须适度,必须符合理性,必须在目的和手段之间保持一定比例关系。这个理念包含三点内容:

   第一,一致性。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手段、方式、方法,必须与执行活动追求的目的相一致,即所采用的措施不能抱薪救火、南辕北辙,措施必须能够实现或者有助于执行目的的实现。如果执行会损及公共利益,则尽量避免强制执行。

   第二,必要性。又称为最少侵害性。如果实现执行目的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执行机构就要选择对被执行人的权益侵害最少,或者负面影响最小,或者成本最低的手段。执行人员必须保证在可能有的选项中,所选择的措施是必要的,没有比这个措施更好、更节约、更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使用强制执行手段时,除非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一般只能对财产执行;如果能够使用平和的手段就尽量避免采用暴力手段执行。必要性原则要求,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时不能为所欲为,一定要站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立场上考虑,如何降低当事人成本,减少当事人损失。这个原则也有前提,就是要确保执行目的的实现。

   第三,恰当性。或者说妥当性。在采取强制措施时,手段或达成的目的要成比例,保持均衡、适度,“不能用高射炮打蚊子”,这个原则强调适当、理性、均衡,实质是将宪法学、行政法学上的比例原则,运用到执行程序中来。对维持当事人生存权所必需的财产应当予以一定的豁免,以维持当事人最基本的生存环境和生活安宁。

   三、坚持“原情执行”,竭力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

   “执法原情”,也是中国古代一个重要的司法理念。“原”,即考察原由;“情”,即社情民意,社会公众认可的情理。按照“执法原情”的理念,执法办案不仅考虑案件事实,还要考虑社会人情,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方法上要求注重区别对待,关注社情民意,不搞一刀切,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目前的形势下,将这个理念运用于执行工作具有十分突出的现实意义。这条原则要求:

   第一,对那些完全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故意消极履行、逃避履行,甚至抗拒执行以图赖账,乃至置他人(或企业)于死地的被执行人,法院必须依法坚决采取制裁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对“老赖”不予以强制执行,对抗拒执行的不予以严肃处置,对规避执行的放任自流,就会助长执行方面的违法犯罪,就会颠覆社会正义和秩序,就会让好人受气,使坏人得意。

   第二,对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申请人又属于困难群体的,可以通过救助机制来解决。比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等案件,一方面执行难度大,另一方面申请人多为特困群体、弱势群体,因受伤害,需要及时治疗,亟须得到赔偿,而一些被执行人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应及时启动救助机制,解决申请人的基本生计问题。全国不少地方在党委政府特别是民政、财政部门的支持下,已经建立起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和救助机制,一些地方还通过对符合条件的特困申请执行人纳入低保的范围予以救助,效果很好,应当予以推广。

   四、坚持“和谐执行”,最大可能实现案结事了

   当此经济危机之时,同舟共济以共克时艰成为社会的主流氛围,生存发展、稳定和谐是人心所向。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注重执行手段、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的和谐,着力营造出和谐的氛围,最大可能实现案结事了。贯彻“和谐执行”理念,有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要“寓教于执”。思想教育应当贯彻执行过程始终。古人讲“不教而诛谓之虐”、“德主刑辅”,足见教育引导的重要性。执行工作要把教育、引导、感化、宣传工作作为第一道工序,着眼于通过做思想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使用强制措施之前,应先做到“先礼后兵”,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在其既不接受宣传教育也不履行义务时,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要文明执行。强制手段在执行中是必需的,但是任何强制手段均有其局限性和负面效应,都不能作为持久和唯一的依靠。在运用强制手段时,决不能耍特权、耍威风,不能简单粗暴,颐指气使,一定要严格依法谨慎行事,要规范自身的执行行为,使之符合文明社会对公权力行使的要求,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

   第三,要力促和解。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往往利益上、精神上比诉讼阶段更趋于对立,这就要求每一位执行人员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思考和做好执行工作。要善于了解社情民意,善于做沟通工作,善于化解矛盾,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积极作用,努力寻找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促成双方当事人求大同,存小异,达成谅解直至自动履行。如果暂时没有财产的,应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第四,要构建双赢机制。在全球性重大经济危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可以利用掌握的资源、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从执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着眼,构建各方都能受益的双赢机制。比如对有一定发展潜力但存在执行困难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通过联系有关行政机关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给予税收、投资准入等方面的照顾,联系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利率优惠或者融资便利,向困难被执行人提供产品销售信息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同时也可以引导申请执行人主动了解困难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状况,甚至请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出谋划策。通过这样的途径,既实现债权人权利,又帮助被执行人盘活资金。总之,在可能的范围内,要通过这几方面工作,尽力促使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达到双赢的结局。

   五、坚持“经济执行”,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成本

   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和当事人都要消耗一定的经济费用和时间,这就是执行成本。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好的效果,是执行工作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包括物质成本和精神成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在经济危机情况下,无论申请人、被执行人都面临一定程度的经济困境,必须特别强调“经济执行”。

   第一,在执行方式方法上,法院要尽可能的节省、降低执行费用。既要考虑申请人的成本,又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成本,以最少的执行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要依法合理分担各种成本,解决国家成本和个人成本的合理分摊问题。该国家承担的,由财政负责解决。该由当事人承担的,当事人不能推卸责任。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予减交、免交、缓交有关费用的,坚决予以减、免、缓。

   第三,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坚决执行“先执行后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费用”。要坚决禁止乱收费,确保司法廉洁。对乱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六、坚持“高效执行”,以最快速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司法高效,一直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强烈要求。越是在危机大背景下,越是要提高执行效率,效率越高,成本越低,损失越小;效率越低,当事人双方都要付出更多代价。为此,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促进执行工作的高效及时,以最快的速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一,要建立科学的分权运行机制。科学界定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执行实施权与执行救济权或执行监督权的性质和范围,使各种权能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将执行实施权进一步区分为财产调查权、财产变现权、执行决定和裁定权等权力,实行相应的分立。同时,要注意妥善解决各种权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问题,使各种权能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防止互相扯皮推诿,影响执行效率。

   第二,要优化组合,实施专业化操作。将执行流程分为若干段,如立案通知、财产申报、财产调查、财产变现、款物交接等阶段,合理配置执行力量,成立相应的实施小组,由不同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各段之间在流程上分段操作,在整体上相互配合,以提高执行实施行为的效率。

   第三,要建立执行时限制度,执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动作。一般执行案件要在半年内结案。有特殊原因的应由院领导批准延长。主管院长不得随意批准延长执行期限,要把超执行期限和超审限在性质上一样看待,没有在执行期限内执结案件且没有充足理由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要加大对消极执行的监督力度。首先,要抓好案件流程监督。紧紧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构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体系,重点强化执行案件统一管理、执行相关环节、一定期限预警催办、逐案评查卷宗等监督措施,将每起案件的执行进程全部纳入流程操作规程和执行信息系统的日常动态监控范围。其次,要通过设立独立的处理异议和复议的内设机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异议权和申请复议权。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卡、公布院领导和执行局投诉电话以及接收、答复来信来访等形式,方便案件当事人对执行人员廉洁办案情况全程监督。

   第五,要建立科学的执行绩效考核机制。在加强执行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的同时,认真推行执行案件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从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作风等方面对执行人员进行科学评价,量化考核执行人员的实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级晋职、交流换岗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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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元贵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