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也犯法?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刑
基本案情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的重要部署,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长江流域巴东段,含三峡库区恩施州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长江干流巴东段鄂渝界至链子溪入江口段,神农溪干流两河口至长江口段及偏鱼溪、链子溪、小溪河)常年禁捕。
2024年5月14日至5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三次在长江干流巴东段长江与小溪河交汇处南岸下行50米附近水域,使用三重刺网非法捕捞长吻鮠(俗称“肥头鱼”)4条、鳜鱼2条、黄骨头鱼1条、鳊鱼1条,共计8.07公斤。马某某将捕获的长吻鮠置换路亚鱼竿1根,鳜鱼、黄骨头鱼自行食用,鳊鱼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扣押。经巴东县农业农村局认定,马某某捕捞作业时间为禁捕时间,作业区域属于禁捕水域,使用的渔网系三重刺网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案发后,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将涉案的三重刺网、机动船、路亚钓鱼竿、鳊鱼进行扣押及处理。2024年7月19日,马某某在相关部门参与、监督下进行生态放流,所放鱼苗均长5厘米以上,总重7.2公斤,总尾数3240尾。
裁判结果 巴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马某某主动申请进行了生态修复补偿,退缴违法所得,有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巴东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2024)鄂282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作案工具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三重刺网、机动船、路亚钓鱼竿、鳊鱼由扣押机关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依法予以处理。 典型意义 实施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保护三峡库区生态安全,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是巴东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的重要工作目标。本案一方面对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彰显从严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的决心;另一方面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推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真诚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主动进行生态修复补偿的被告人,从宽进行处罚。巴东县人民法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防线作用,2024年以来,共计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非法狩猎等各类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6件,始终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依法严惩严罚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积极采取增殖放流等替代性修复措施,努力实现“办结一个案子、修复一片生态”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