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引入听证程序 会议还未结束当事人却已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22-10-22 点击数量:1637




原告

“被告出售给我的车辆方向偏右,且交付车辆与我订购的车辆型号不符,被告构成经营欺诈,要给付我三倍赔偿。”






被告

“我们在购车合同中已告知客户车辆信息,含有车架号、发动机号,并由原告本人确认无异议后签字。原告给车辆办理上牌手续时,车管所工作人员一再要求原告对车辆的型号、大架号和号牌进行确认,原告现场确认无异议并签字。因此,被告未隐瞒任何事实,不构成经营欺诈行为。”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争论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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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下午,巴东法院召开一次特殊的审委会,会议引入双方当事人听证程序,受邀列席会议的当事人就争议事实进行现场陈述。

在会议期间,经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该案的讨论就此终断。




案件详情






2022年6月22日,向某林在巴东某商贸公司购买了一辆轻型栏板货车,车辆交付后,向某林发现车辆方向偏右,便向巴东某商贸公司反馈,该公司工作人员让其找厂家处理,双方就此事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向某林遂以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出厂日期与其订购的车辆型号不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车辆订购合同》,由巴东某商贸公司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另外赔偿车辆购置税、交强险等费用。


因案件争议大,当事人情绪对立,经法官联席会讨论后提请审委会研究。10月20日,巴东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青松主持召开审委会,并引入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邀列席会议。

审委会听取了承办人汇报的案件事实,受邀列席当事人就争议事实进行陈述。审委会委员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巴东县某公司补偿向某林各种损失10000元;巴东县某公司承担检测费,共同对争议车辆进行检测,如争议车辆存在问题,由巴东县某公司负责保修达到合格标准,并赠送向某林三次车辆保养。
一起复杂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审委会进行到一半时化解于无形。

向某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巴东法院审委会引入当事人听证程序,让审判程序更透明,案件更公正,我和我的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下一步,巴东法院将继续探索建立常态化公开听证机制,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和首办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