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情执法促自动履行

发布时间:2008-01-18 点击数量:322
    1月18日,巴东县野三关镇劝农亭村11组的刘九元在服刑期满后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

    刘九元与郑孝品属同组村民、相邻而居,两家常因相邻通行关系而发生纠纷。2004年6月16日,两家再次因道路通行发生争吵。争吵中,刘九元手持木棒朝郑孝品头部、右手臂各打一棒,致其受伤倒地。郑孝品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天,支付医疗费6633.40元。经法医鉴定为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及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分别构成轻伤,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重型)。2004年8月,郑孝品向法院提起自诉。同年10月10日,巴东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九元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郑孝品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1333.40元。

    2007年4月17日,刘九元服刑期满后回家,执行法官柔情执法,给申请人郑孝品做工作,对刘九元“放水养鱼”,给一定的打工挣钱时间,促使刘九元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浪子回头金不换”,刘九元于1月18日主动给付了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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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