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法院执结被执行人“蒸发”6年的历史积案

发布时间:2008-05-05 点击数量:334

    巴东法院网讯(通讯员 胡伟 尹家才)4月25日,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获悉该院一债务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周某刚打工回家,遂决定对这件中止6年之久的案件恢复执行。当日,执行法官将申请执行人覃某和被执行人周某通知到法院,经耐心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覃某当场履行了义务,从案发至今历时9年的历史积案顺利执结。

    1999年3月5日,是年18岁的覃某(学生)乘坐周某驾驶的农用车,途中发生车祸致覃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调解,由周某赔偿覃某医疗等费用14000元。周某给覃某出据金额14000元欠条一张,约定分三期支付。到期后周某未履行。覃某于2000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周某清偿覃某债务14000元。

    判决生效后,周某未自动履行,覃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多次前往执行,被执行人周某在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执行能力。2002年以来,周某外出打工且去向不明,致使案件一时无法执行。同年3月14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中止执行。

    2008年4月21日,咸丰县人民法院获悉被执行人周某从浙江打工刚回老家等线索后,当即接受申请执行人覃某的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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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