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功能和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08-01-18 点击数量:504
    物权法是财产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的作用,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 

    一、物权法的功能 

    物权法的主要任务就是规定物是谁的、怎么利用、在受到侵害以后如何保护的问题。所以,物权法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既确认产权、保护物权、物尽其用。 

    1、确认产权

    产权是物权法的核心,确认产权就是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里面曾经说过,为什么一个兔子奔跑,每个人都去追赶,不是因为兔子可以分为100份,而是因为兔子的归属没有确定,所以大家都去抢。但是,在归属确认以后,满街都是兔子,却没有人去抢。用今天的眼光来看,界定产权就是为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基础。 

    2、保护物权

    保护物权就是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对权利人给予救济。英国学者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现代西方法治正是在对财产权的切实保护中逐步建立起来的,最经典的就是“波茨坦磨房”的故事。1866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为在波茨坦建造行宫,强行拆出了一座他人的旧磨房,被磨坊主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裁决威廉一世因擅用王权侵犯原告人的财产权利,责成他在原址上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在我国,保护物权为依法行政确立了标准,奠定了法治的基础。 

    3、物尽其用

    物尽其用就是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对物的保护,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我国物权法为了强化对资源的有效利用,主要在如下方面作出了制度性突破:第一,规定了空间利用权,使对土地的利用由平面变为立体,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第二,扩大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按照招标、拍卖方式适用的范围,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承认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可以作为用益物权;第四,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都可以设置抵押。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物权法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并不是弱化对公有财产、集体财产的保护,因此,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仍旧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平等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不是特权法,国家、集体、个人的权利平等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责任,遵循相同的规则;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的财产,在权利归属明确的情况下,集体、个人、国家财产也应平等保护,否则会损害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3、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当时人不能随意创设。意思自治是债权法、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愿。但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创设物权。其意义在于使物权的取得、变更、转让更加透明,保障交易安全。 

    4、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指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必须公之于众,使人知道权利主体和内容,就会产生公信效力,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必须登记,动产转移占有,仓单、提单等交付凭证,股权登记等。特殊动产适用不动产规则。公信原则指,如果是公之于众的权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法律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法律进行保护。 

    5、一物一权原则

    从主体角度理解,一宗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以上所有权,涉及物权法上有两个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从客体角度理解,必须是独立的物,特定的财产。其他物权只要权利类型和属性不排斥,可以并存在一个财产上。 

    6、遵守法律与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这里的“法律”包括3个层面,一是《宪法》中有关物权的规定,二是《物权法》,三是中有关物权的规定,如担保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土地法等关于物权的规定。 

    三、物权法与单行法的关系 

    《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说明《物权法》与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单行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但是,如果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作者系巴东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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