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概述及其效力

发布时间:2008-01-18 点击数量:421
    物权是指权利人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享有的一种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干涉 的权利。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我国的权利物权主要是指证券、股权、知识产权和债权质权,也就是权利质权。 

    一、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管领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就意味着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无须他人的同意,无须他人的意思,无须他人的介入,就可以独立的作出决断,也就是意识独断。 

    2、物权是绝对权,是权利主体对于归其所有的任何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对权利的保护比合同权利更强,就在于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能排除他人干涉。所以,西方学者认为,“所有的个人物权都是垄断的一种形式。” 

    物权的支配性和绝对性是物权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除此之外,物权还具有财产性、排他性和法定性等特征。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从法律性质上看,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债权的相对性。一个债务人可以与多个债权人发生法律关系,多个债权人可以并存而且是平等的,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只能按比例清偿,这就是债权相对性原理。债权意思的相对性是债权的本质,债权平等性是由债权意思相对性决定的,所以一个债权发生在前也不能约束后来发生的债权的加入。 

    较之于债权而言,物权是一种绝对权,意思有绝对性特征,只要权利人有实现自己权利的意愿,就肯定能得到实现。物权中没有其他相对人,只有一个特定的人相对于一个特定的物,只有权利人自己,权利人意思独断。物权人自己的意思能够发生绝对的效果。抵押权人的权利能够排斥其他权利实现就是因为抵押权人单方的意思独断受到法律保护,优先于别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是排斥他人意思的介入,保障权利的绝对实现。 

    2、从权利客体上看,物权是针对一个物的,债权是针对一个人的。

    3、从权利分类上看,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罗马法时代,民法上的诉讼分为对人之诉、对物之诉,文艺复兴时期就发展成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概念,萨维尼将对人权与对物权作了新的解释,即支配权与请求权,这就是民事权利的二分法。民法上各种权利,归根结底,不是支配权就是请求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是支配权,其中物权是最典型的支配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都是请求权,其中合同之债是典型的请求权。

    4、从法律效力上看,物权是排他的,具有排他性;债权是相对的,具有包容性,而且物权优于债权。 

    物权的排他性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一家人住在房子里,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就不能随便往里面闯,这个界限就是物权的“排他性”。你要进去就得征得房主的同意,他不同意,你就不能往里闯,否则你就是违法,除非你持有搜查证。物权界线之外,属于公共场所,是公权力活动的范围;物权界线之内,是私权利的活动空间。公权力要跨越这个界线,唯有两条:一是权利人同意;二是持有搜查证。 

    三、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所有权之间互相排斥;二是用益物权原则上不能并立在一个财产上,但有一个例外,即不相矛盾的两个以上地役权可以并存同一物权上;三是同一财产上担保物权可以并存;四是不同物权可以在同一财产上并存;五是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相排斥。 

    2、物权的优先效力

    (1)同一财产上不同物权相互之间并存的优先问题。 

一般的规则是: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先设定的物权优于后设定的物权。 

    第一,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同一财产时,所有权人不能对抗他物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优先; 

    第二,用益物权并存时,设定在先权利在先;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下,抵押权与抵押权并存时,登记的优先,都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否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第三,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质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第四,质权与质权并存时,承诺转质中转质人优先于原质权人,责任转质物权法不承认。

    第五,质权与留置权一般不并存,因为他们都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如果质权人修理标的物而发生留置权的,留置权优先于质权;如果留置权人又出质,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六,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时,设定在先的优先。 

   (2)物权优先于债权

    一般规则:一是所有权与债权并存,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二是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三是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四是别除权优先于债权,五是取回权是所有权效力的扩张,优先于债权,可以行使取回权。 

    三种例外:一是动产租赁权对抗物权,但先设定担保物权的里外。二是预告登记以后发生的担保物权不能对抗在此之后发生的担保物权。三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债权可以对抗担保物权,海难救助费用是普通债权,但也可对抗船舶抵押权。 

    3、物权的追及效力

    在所有权制度里面,物权的追及效力指所有权人的追及权。在担保物权里,担保物权人的追及效力指抵押权人的追及效力,质权、留置权是占有物权,不存在追及效力,抵押权是非占有物权,存在追及权,但是物权法和担保法里都没有规定,而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抵押权人有追及权,所以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仍然有效。

                         (作者系巴东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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