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法院认定他的身份属于“第三者”而非“车上人”
只有一只脚上车
到底是“车上人”
还是“第三者”?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实践中,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差异较大,受害人的身份到底是“车上人”还是“第三者”,将是决定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关键。 PART 01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孙某在与朋友曹某结束聚餐后准备驱车散场时,朋友曹某从孙某车辆后座上车,在曹某左脚已经上车、右脚还未上车时,孙某误以为曹某已经上车便启动车辆,起步的车辆将曹某的右脚碾压致伤。事故发生后,曹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若干,曹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后曹某诉至法院,请求孙某、孙某车辆所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364941.86元。 PART 02 审理经过 本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抗辩,因曹某一只脚已经上车,应当将曹某认定为“车上人”,故不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巴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均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曹某受伤时,虽然左脚已经上车,但右脚还未上车,尚未完全登上车辆,其从“第三者”转化为“车上人”的过程尚未结束。因此,曹某受伤时应属于“第三者”而非“车上人”,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共计赔偿曹某损失259569.54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保险公司已经足额赔偿了曹某损失。 PART 03 裁判要旨 “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保险。 “车上人员”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车上人员责任险针对的是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者车体上的同乘人员和驾驶人员的损失赔偿。 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属于“车上人”,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同时,在审判实践中,还应注意“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例如,乘车人员原本是在车上,因车辆故障下车等候时,因驾驶人员的操作过失受伤,则该乘车人员的身份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但上述内容讨论的“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并不包含驾驶人,如车停在半坡,驾驶人下车至车尾被撞伤或者开车将自己摔出车外受伤,此事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之下,该风险系其自身所创设,故驾驶人并不能转化为“第三者”。 PART 04 法条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