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08-01-20 点击数量:846
    一、物权的保护途径 

    我国《物权法》第32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可见《物权法》的规定的物种保护途径就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就是在物权爱到侵害时,由权利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物权。 

    2、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就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通过自己的力量或者其他非国家力量来保护自己受到侵害的权利。私力救济除了和解、调解和仲裁外,还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 

    二、物权的保护方式 

    关于物权的保护方式,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方式保护。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修正民法通则的保护方式。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是竞和方式,即侵权责任方式或物权侵权法的责任方式竞和,物权法采纳了这一方式。 

    三、物权保护方法 

    1、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确认是指在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不明或者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有关权力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确认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从而解决特权争议的行为。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物权人,在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不清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是任何与特定的物就物权的归属和内容有物权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是物权的确认包括对物权归属的确认和对物权内容的确认。确认物权的归属就是确认物权的权利主体,确认物权的内容,就是确认物权的权能,即确认对特定的物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具体权利要素和功能。 

    三是物权确认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原因有三:第一确权请求权不是司法上的请求权,而是一种诉权,不是行使的实体上的请求权,请求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认定权属归属,时效只能针对实体请求权,而不是诉权。第二,在有的确权中连相对人都没有,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第三,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导致物权请求权无法实现。 

    2、物权请求权 

    只要存在物权,就有物权请求权,只要有物,就有物上请求权,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有3项内容:标的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防止危险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恢复对标的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不是获得补偿、填平损失。 

    (1)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谈到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就必须涉及占有。《物权法》规定了占有保护制度,占有是一种事实,不是权利。依占有的状态,可以将占有分为不同的种类,《物权法》中仅规定了有权占和无权占有,并在无权占有中进一步区分了下位概念: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权的依据,将占有分类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 

    明确无权占有的法律意义在于,无权占有是对本权人失却占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并以原物本来的状态予以返还为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是返还原物请求权须以特定原物及其物权的现时存在为前提。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特定的物占有的转移,而不是物权的转移,无权占有人须将占有物转移至权利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原物已经返还。 

    二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并非指物权人的全部外延,权利人在行使返还请求权的权能上有差别和限制。第一,所有权人能够行使充满而独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第二,抵押权人不能独立行使返还请求权。第三,质权人依据先设定质权后取得占有的规则,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不得向出质人(即本权人)主张。第四,留置权人丧失占有后不能基于本权请求返还留置物。 

    三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无权占有属于消极的事实,是否是有权占有,只有占有人明知,权利人难以举证,故占有人主张其占有属有权占有,应当负举证责任。 

    2、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1)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添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的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相对人的妨害,须以非法或不正当为前提,同时妨害应该是已经发生并持续进行的。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己之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事实状态。这种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有特定的物的指向和可能导致的妨害或者损害的严重后果。可见,妨害或危险不是实际损害的结果,而是某种行为或者事实状态。 

   (2)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区别和联系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己物已经造成妨害的行为或设施请求排除的权利。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将要妨害或损害己物的行为或设施请求消除危险的权利。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从排除妨害请求权中派生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使导致的请求权。排除妨碍的请求,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的妨害,相对人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履行义务。消除危险的请求,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者损害,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两种方式履行义务。

                   (作者系巴东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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