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廉洁、为民契合司法多维要求
一、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人民法官作为司法者,应该成为公正的化身
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从根本上讲,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从技术层面上讲,是由司法机关的结构和性质决定的。
结构与功能相对,是物质系统内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方式。结构既是物质系统的存在方式,又是物质系统的基本属性。一般而言,组织的结构是由两种形式组成,科层结构和同等结构(collegium)。科层结构的形式是以等级的状态表现出来的,实践中有着严格的上下级组织关系,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是科层结构的代表之一。同等结构的形式是以平等的状态表现出来的,实践中无严格的上下级关系,民主代议机关的组织结构往往表现为同等结构。这两种结构的完美状态正好是对立的两个极端,前者是领导与服从关系,后者是平等与民主的关系,韦伯和哈贝马斯曾经分别对科层结构的制度模式和同等结构的交流对话制度模式做过分析论述。这两种不同的组织结构代表了对不同决策方式的追求,国家行政部门、立法部门的最终形成可以看做是不同职能分类以及不同决策方式选择的结果,它们代表了不同的价值模式,体现了不同的决策追求,前者是集权的首长制度,意志、利益集中,选择的是速度和效率,后者是民主的代议制度,利益分散可以充分得到讨论表达,选择的是协商和妥协,从根本上说,组织结构决定了两者之间不同的价值选择。司法部门从组织结构上分析,既不是标准的等级结构,也不是标准的同等结构模式,阿尔蒙德认为,不同国家组织的职能存在着交叉,维尔进一步指出,国家机关的职能是可以被分解的。司法权力的职能正是兼具立法、行政部门的职能特点,试图结合等级与同等结构的组织的价值选择,既要体现协商和妥协的个人利益,又要体现判断和效率的优势,二者共同构成了公正的规定性。所以,国家权力三个部门不同的组织结构分别满足了对立法的民主价值、行政的效率价值和司法的公正价值的追求。
人民法官作为司法者,应该体现司法的本质要求,成为公正的化身,实现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人民法官公正司法,既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又要从思想建设入手。建立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制度防线,首先需要完善人民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有关制度,这是迈向公正司法的首要条件。独立行使司法权即人民法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需要进一步落实法官的任命权、考核权、财政权等促进审判独立的制度措施;其次需要完善司法中枉法裁判行为的惩罚机制,对于司法不公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落实有关的责任追究机制,使枉法司法行为无所遁形,震慑枉法裁判可能逍遥法外的侥幸心理。构筑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思想防线,主要是加强法官思想道德建设,从观念上对有碍公正的思想防微杜渐。马克思曾经提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自律是内在的约束,自律要求人民法官以马列主义的道德理想武装头脑,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提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倡为了民族和人民利益的奋斗精神,培养法官大公无私的道德情操,从现实看,也要求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法官,坚定法官的理想信念,使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
二、廉洁,是司法的基本要求,人民法官作为司法者,应该树立廉洁的行为准则
廉洁是社会主义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这是因为,一方面,反贪倡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本质的内在要求。我国是人民主权的社会主义国家,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权应为民所用,利应为民所图,谋己私利的贪腐和行使权力的廉洁奉公是水火不容的;另一方面,反贪倡廉是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廉以养正,非廉不足以养正气、扶正义。古人说,无欲则刚。贪腐是廉洁的天敌,贪生则欲长,欲长则廉难,所以廉洁是通向司法公正的不二途径。廉洁的行为准则包含范围广泛,不仅包括禁止金钱的贪腐行为,而且包括远离财物、美色、人情的拉拢腐蚀。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随着改革开放滋生了各种腐朽的贪图物质享受的思想,同时我国漫长封建社会文化中的一些剥削落后观念还有一定的残余,导致司法领域也存在一些腐败行为,所以司法领域反腐肃贪,树立廉洁行为准则在当今时代背景下仍有着积极意义。
树立廉洁的行为准则不仅要求人民法官在思想道德境界上自我严格要求,而且需要建立配套的倡廉、防腐、惩腐的制度体系。制度体系是规范社会关系的有效手段,它能从根本上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向,防止和减少人们的不法行为,堵住产生消极腐败的漏洞,起到防范于前和惩戒于后的双重作用。从制度建设上看,首先,需要加强人民法官薪金、福利待遇等制度以养廉。养廉制度虽然不是拒腐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优良品性的颐养有着促进作用,衣食足,知荣辱,养廉制度可以免除司法人员物质生活压迫的后顾之忧。其次,需要建立财产公示等制度以防腐。反腐倡廉的核心机制是监督机制,离开有效的监督,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形同虚设,从防范角度出发,财产公示制度能够有效督促司法人员克己奉公,舆论监督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也是不可缺少的监督形式。再次,需要完善贪污腐败惩治制度以反腐。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在反腐的深入开展阶段,加大打击力度,运用各种政策措施和法律严惩司法腐败现象,是震慑减少腐败行为的最后防线。反腐倡廉是我国当前时期一项重要的任务,事关国家的安定,法治的兴衰,执政的权威,廉洁司法必然成为人民法官的基本行为准则。
三、为民,是司法的目的要求,人民法官作为司法者,应该追求司法为民的价值目标
司法为民,民字做何理解?从政治维度上看,人民法官为人民,此民为人民,以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来看,人民的范围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从法治的维度上看,此民为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体。在当前的发展阶段,司法为民,不仅为人民,而且服务的范围是更为广泛的公民。这是因为,和谐社会的语境中,司法在不同的法律关系领域,表现出不同的取向。在民事诉讼领域,人民法官追求的是平等主体间公民权利、义务的分配,核心是依法调整公民间的利益关系;在刑事诉讼领域,人民法官追求的是维护受到侵害的公民利益,核心是依法保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在行政诉讼领域,人民法官追求的是恢复受到损害的特定相对人的利益,核心是依法调整公法秩序中公权力与公民间的关系。在上述不同类型的诉讼关系中,人民法官维护的不仅是传统政治意义上人民的利益,即使是针对那些违法犯罪的对象,依然负有依法评价其行为,厘清其法定权利义务的责任。这也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旨和最终发展方向的。所以,司法为民在当今时代语境下,应指向协调不同利益阶层民众的权利、义务,满足冲突中的社会民众的和谐需求。
司法为民要求人民法官不仅要做到公正司法,廉洁司法,而且要做到能动司法,落实法助和谐、法真正为民所用的作用。司法为民与能动司法紧密相连,但是,不能把“能动司法”等同于权力制衡理论中的“司法能动”。司法能动是西方国家依据三权分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司法倾向,其意在于形成司法权对于立法权的积极干预,以期实现国家权力部门间的分权与制衡,通过司法控制日益膨胀的立法权,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在西方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司法的能动主义与司法的消极主义交替成为法官司法审查的指导思想。而在我国,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在处理法律案件的过程中,不再是被动的法律宣示者,而是要充分发挥听民意、体民情、查民生、促民权、合民心的主观能动性,深入剖析法条背后的立法宗旨,以法律统帅情理,阐扬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中的法律精神,常保法治之树常青。
四、公正、廉洁、为民共同构成现代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
公正、廉洁、为民构成现时代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实际上分别为人民法官的业务要求、道德要求、目标要求提出了价值取向。这些价值取向深深契合了人民法官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是贯彻“三个至上”学说的要求,是现时代“服务大局”对人民法官提出的要求。社会主义特色的建设事业中,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人民法官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服从党的领导,树立法治的权威,所以人民法官必须围绕核心价值观,不断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完成时代提出的历史使命。
在理论上辨识清楚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意义,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诚如古人所言,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这里的“言”包括了文字及理论。理论不通,就是事理不成。事业、理论不成,则文化就不会繁荣,没有文化的政统引领,就不会塑造出文化先进的社会,那么法律制度就建立不好,法治没有良好的基础,人们就无所适从。所以领导的重点,是思想的领导,文化的领导,强调法官的核心价值观,理论和实践的影响都是深远的。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宗教与法律》中有一句著名的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一个国家制定了法律,需要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司法者的贯彻落实。有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者,才能唤起民众对法律和制度的信仰,如此,优良的法治秩序才能被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