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琐事棍棒相加 和谐执行化恩怨

发布时间:2008-05-23 点击数量:320
    5月19日上午,家住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的郑某主动到法院交清了应赔偿给邻居向某的第四期执行款1500元,至此,郑某应给付向某的执行款6500元全部赔付到位,一起邻里间为琐事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和解方式顺利结案,从而化解了双方的隔阂与恩怨。

    去年10月8日,在县城开商店的向某之夫将粘胶广告牌放至门店前面,因放置地方临近郑某洗车场,郑某洗车时使用喷枪喷射的水珠飞溅到广告牌上,向某与郑某发生口角,由于双方出言不逊,并相互辱骂,发生抓打。经围观群众和向某之夫将二人劝说分开,随后郑某操起拖把棒欲打向某,向某见状欲从货架上抽出铝合金棒还击,被郑某持棒击中向某头部并造成其额头血肿。向某伤后在该县中医院住院治疗64天,花医疗费4383元。

    郑某致伤向某后,巴东县公安局以郑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郑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2007年12月24日,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1713元。2008年1日11日,经法官调解,郑某同意赔偿向某上述款项6500元,限期本月31日前付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事后,郑某在2008年1月30日主动赔款2000元,其余款项久拖不付,向某即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执行法官考虑双方相邻居住,同在城关从事个体经营,应以和谐为重。法官即召集双方到庭进行沟通、消除隔阂、化解恩怨、重归于好,在此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郑某自3月起每月20日前从洗车收入中拿出1500元交到法院,向某表示同意。在执行法官的督促下,郑某自觉地按期履行完全部义务,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通过人性化地执行,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1页  共1页

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