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难以履行 法院一审支持解约
巴东法院网讯 (通讯员 李小俊 向 芳)外地人严某委托谭某在煤矿为其联系煤炭,将煤炭运送给严某后给谭某支付工资,双方后发生纠纷。8月9日,巴东县野三关法庭依法判令谭某返还严某预付款5万余元。
2009年7月初,严某与谭某口头约定,由谭某为严某联系煤源,并联系车辆运送给严某,运费由严某自行负担,严某按煤矿的价格每吨170元支付煤款,并每吨给谭某支付工资5元。2009年7月18日、7月25日,严某先后给谭某汇款共计8万元。谭某联系煤源给严某运送了144.96吨煤炭后,没有再给严某运送煤炭。谭某已给严某运送的煤炭,严某也尚未给谭某支付工资。严某找谭某结算未果,严某便申请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处理,因双方分歧意见较大,未达成协议。2011年2月28日,严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煤炭购销合同,并要求谭某给付尚未供煤的下余货款5万余元,并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支付利息。巴东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以严某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查明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为由,裁定驳回了严某的起诉。2013年5月28日严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谭某的委托合同,由谭某给付下余货款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严某要求解除与谭某的委托合同,应予以支持。因委托事项尚未完成,严某预付给谭某的款项,扣除已完成的委托事项的费用及谭某的工资后,谭某应返还给严某。法院遂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