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质量这道关
“三个到位”确保质量评查有效运作
2007年初,新一届宁波中院党组上任伊始就提出了“管理强院”的工作思路。针对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办案难度不断加大的新形势,该院把案件质量评查作为确保案件质量的主要抓手,及时对原有质评工作进行调整,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了专司质量评查的工作机构,使评查工作迅速走上专业化、日常化和规范化道路。
机构到位
“2007年之前,院里的质量评查工作由隶属于监察室的质评组负责。”一位曾经从事质评工作的老法官告诉记者,由于机构设置过低等原因,这项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为迅速改变质评工作比较薄弱的局面,2007年7月,宁波中院专门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蒋剑巍亲自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质评办),具体负责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作为与各业务部门平行的一级机构,其独立的部门设置和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为质量评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人员到位
建立一支业务精通、敢查敢管的质评员队伍是做好质评工作的根本保障。在质评员的配备上,宁波中院结合本院实际,采用专兼职结合的方式。黄海兵是一名从基层法院选调上来的业务骨干,质评办成立以来一直担任专职质评员。像黄海兵这样隶属于质评办的专职质评员共有4名,根据专业知识的不同,这4名专职质评员在评查案件的类别上做了一定的分工。
与此同时,宁波中院还在各业务部门确定了12名业务骨干作为兼职质评员参与评查。民三庭民商法学博士洪学军是第一届的兼职质评员,他告诉记者,他参加过五次质评员联席会议,直接参与到评查工作中,也让自己能够以他人为镜,审视自身工作,提升工作能力。分管质评工作的宁波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吕定芳介绍说,这种专兼职结合的评查员队伍,既能够解决评查力量的不足,又能够充分发挥广大法官对评查的主观能动性,赋予了广大法官参与监督管理的权利,有助于建立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质量评查模式。
制度到位
“评查工作是杆秤,要准确称出每个案件的质量,首先必须确保定盘星的准确,而评查制度就是这秤上定盘星”,谈到评查制度的重要性,宁波中院质评办主任孙弘义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实践中,宁波中院把制度建设作为了强化评查工作的重中之重。经过充分调研,宁波中院先后制定并逐步完善了《案件质量评查(督查)实施办法(试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试行)》、《案件庭审质量评查标准(试行)》、《案件质量评查(督查)操作规则(试行)》等一系列关于评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印发给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目前,这些制度已逐步推广至宁波两级法院,从制度层面上保证了评查工作的规范有序。
“四种方式”实现评查工作全覆盖
为合理分配评查资源,全方位督查案件质量,宁波中院确立了以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庭审评查为主要内容的“四合一”的评查方式,使评查工作有序、有力,实现了突出重点、不落细节的评查效果。
常规评查:随机抽取,全面检查
每季度由质评办直接从档案室随机抽取当期已归档案卷数量的15%,对案件质量从程序、实体、法律文书、卷宗装订等四个方面做全面检查,并对案件质量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定。
孙弘义介绍说,常规评查是对已办结案件的一种事后的常态化评查,以随机抽取和全面检查作为评查的主要方式,对评查结果作出优秀、不合格案件质量等次的认定,由质评办提出初步意见,经质评员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审判委员会予以确认;对合格案件质量等次的认定,由质评办直接确定;对基本合格案件质量等次的认定,由质评办提出初步意见,并反馈给案件承办人,如案件承办人有异议的,经质评员联席会议表决确认。质评办成立以来,该院共常规评查案件2667件,发布常规评查通报8期,通报并查处了近600余个案件质量问题。
重点评查:九类案件,逐一评查
对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包括当事人多次上访、申诉的案件;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下级法院对本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有重大不同意见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党委、人大、有关领导督办并要求报结果的案件;以及常规评查、专项评查中发现的可能要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的案件等九类案件,由质评办每季度组织一次评查,做到“件件过卡、无一遗漏”。
为确保评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所有列入重点评查的案件均由质评办牵头召开质评员联席会议进行评查,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可以申请列席质评员联席会议,进行申辩、说明,由质评员联席会议表决确定案件质量等次。经联席会议表决通过的优秀案件和不合格案件需再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质评办成立以来,该院共重点评查案件96件,发布重点评查通报5期,有4件案件被确定为不合格案件。
专项评查:突出问题,专门评查
孙弘义介绍说,与常规评查和重点评查相比,专项评查更具有针对性,突出显示“评查——发现问题——整改——回查”这一质量评查流程的实际效果。2008年,针对当事人反映比较多的裁判文书送达不规范的问题,质评办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裁判文书送达情况的专项评查,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对部分法院存在的裁判文书未及时送达、送达不规范,送达回证填写不完整等问题专门进行了通报,并根据评查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制度规范,确保裁判文书送达的规范、及时。质评办成立以来,先后开展了裁判文书送达、审判流程管理数据录入、18个月以上未结案等数次专项评查,均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庭审评查:设定指标,量化打分
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的评查庭审,对庭审场所、审判员及书记员、速录员着装和举止、庭审氛围、使用法槌、审判人员语言表达、合议庭成员间及与书记员(速录员)分工配合、庭审节奏、庭审笔录制作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分。
“庭审评查将庭审要素分解为十大类70多项,不仅注重对关键性、原则性问题的把握,对细节也十分注意。”孙弘义告诉记者,在最近对一起行政案件的庭审评查中,尽管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表现很不错,但仍有一些细节问题,如庭审中法官对当事人的称谓是“被上诉人”还是“第三方”出现了一次口误等作了扣分。孙弘义说,庭审评查由三个以上的专职或兼职质评员参加,实行评议制。每次庭审评查结束后,评查小组及时组织评议,确定质量等次,并将评议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反馈给业务庭,以利于他们在今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和改进。今年以来,宁波中院已先后组织开展庭审质量评查30次。
“三个并重”凝聚评查工作合力
评优与评劣并重,取得被评查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针对部分法官对质评工作存在的不同认识,宁波中院在质量评查工作中坚持奖惩并重,一方面将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各部门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相挂钩,与每个法官的个人经济收入相挂钩。另一方面,对评查中发现的质量高、效果佳的案件,加大奖励力度。
该院专门制定了《优秀案件推选办法(试行)》,对于审判(执行)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实体处理得当,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案件评定为优秀案件,同时作为加分项目纳入各业务庭(处)目标考核和法官个人业绩考核。通过通报问题和通报亮点相结合、评查结果与奖惩考核相挂钩的方式,发挥案件质量管理的导向作用,引导法官正确面对考评结果,不断提高审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支持与考核并重,充分调动评查人员的积极性
“质评工作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要做好离不开院领导的大力支持。”孙弘义感慨道。为消除质评员的顾忌,给质评部门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宁波中院院长蒋剑巍多次在各类场合强调质评工作的重要性,并以身作则,带头严守相关规定。同时,对于质评工作,宁波中院也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制度,以考核的形式推动质评工作的开展。如在质评办的部门岗位目标中,要求质评办全年常规评查案件数量不少于1400件,开展重点评查不少于3次,对本院全年所有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必须100%评查,对每个审判部门的庭审评查数每年不少于3个,每少1项就要扣除相应的考核奖。质评办各项评查工作必须程序规范、数据准确,并及时提供评查报告,若工作发生迟延或出现明显差错,甚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处罚。
反馈与申诉并重,实现评查人与被评查人的良性互动
为了确保评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宁波中院在评查制度的设计上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评查者与被评查者之间的双向互动,让被评查者参与到评查工作中,变被动接受评查为主动参与评查。一是注重意见反馈,质评办把评查发现的问题及扣分情况反馈给各业务庭,业务庭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提出意见,并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当场核对。二是赋予被评查人申诉的权力。对于质评办初评拟确认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案件的,承办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辩意见,质评办召集质评员联席会议对申辩案件进行表决。如仍然确定为不合格案件的,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决定。该院民四庭庭长王玉飞向记者表示,正是有了这些反馈、申诉机制,给了业务部门、承办人申辩的机会,不但增加了评查工作的透明度,也保证了评查结果更加公正。不少问题经过庭里与质评办的充分沟通,质评办均接受了庭里的意见。今年4月,该庭一法官通过向质评员联席会议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的方式,改变了质评办提出的基本合格的意见,最终确定该案为合格案件。
“三个强化”扩大评查工作成效
在案件质量评查的同时,宁波中院还注重“三个强化”,进一步发挥评查的综合功效:强化成果转化,对共性问题、突出问题进行源头预防;强化职能延伸,充分发挥评查部门审判管理的职能;强化基层指导,促成两级法院案件质量的同步提高。
强化成果转化 “评查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差错和瑕疵的再次出现”,孙弘义说。在评查过程中,宁波中院在查错的同时更加注重防止错误的再次发生。譬如针对质量评查中发现诉讼文书标点符号、数字表述以及审理报告等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宁波中院制定了《宁波法院关于制作诉讼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对数字的用法、标点符号的用法和印制的标准都作了详细规定,并专门购置了文印一体机,采用电子签章系统推动该规定的执行。同时就评查中发现的裁判文书使用校对章较多、补正裁定不规范甚至补正裁定又出现错误等严重影响裁判文书权威的问题,该院出台了《宁波法院规范裁判文书补正裁定的暂行规定》,对校对章的使用、补正裁定的签发作出了明确的、严格的规定,防止了类似情况的再度发生。
强化职能延伸 在做好质量评查工作的同时,宁波中院还利用质评办这一独特的机构设置,赋予其更多的职能。如在审判流程管理中,每季度由质评办会同立案庭到其他部门各抽取10件案件,就流程管理系统中信息填报输入和案件报结工作准确、及时、完备情况进行检查。除此之外,质评办还承担了领导交办案件的督查、督办职能。自质评办成立以来,共督办各类案件共计8件,均已妥当处理。另外,以质评工作为载体,宁波中院还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共同参与庭审评查,组织与社会各界座谈与交流等活动。参与庭审评查的宁波市人大代表应建华在旁听完案件庭审后告诉记者,从整个庭审中法官的表现来看,无论是办案的条理和思路、把握庭审局面的能力,还是形象和谈吐,都表现得十分到位,这说明宁波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提高办案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强化基层指导 在工作中,宁波中院十分注重发挥质量评查工作在对基层法院的沟通和指导中的作用。为了保证对基层法院争先创优考核的公开、透明,宁波中院及时规定,基层法院对因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而扣除考核分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质评办对复议申请案件进行审核并公开通报结果。在评查中,对两级法院之间存在因沟通不够导致有关类似案件社会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宁波中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建立上诉(抗诉)、再审案件沟通机制专题会议纪要》,由质评办定期对中院业务庭与基层法院之间的沟通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强化了中院各业务庭与基层法院的沟通意识。同时,宁波中院还积极组织开展庭审观摩等活动,加强对基层法院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目前,宁波两级法院均建立了专门的质量评查机构,余姚法院还被确定为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试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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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质评员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兼职质评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兼职质评员必须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审判长或者系全日制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审判员,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全院共推选兼职质评员12名,先由每个业务部门各推荐2名人选,由质评办从中确定1名后报审判委员会批准。兼职质评员原则上每年轮换一次。
质评员联席会议
质评员联席会议由专职质评员和兼职质评员共同组成,设召集人一名,由质评办主任或副主任担任,负责会议召集、主持并参与表决。三分之二的质评员到会即可召开,实行无记名投票,有效表决必须经半数以上的到会质评员投票通过。专职、兼职质评员均适用案件回避制度,不参加作为原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案件的评查、督查和表决。质评员联席会议表决通过的优秀、不合格案件需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