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丨车行“狸猫换太子” 法院判令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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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假一赔三”“假一赔十”已成为老百姓的普遍认识。近期,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起诉经营者,要求三倍赔偿的案件。依法判决撤销买卖合同、退车退款、并由销售者按销售金额的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

巴东某汽车销售部为张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田某系该汽车销售部的职工。2020年4月,邓某与田某协议购买别克牌多用途乘用车1台,田某在该汽车销售部门店将车辆交付给邓某,双方当场签订了合同,车辆价款为149800元。邓某接收车辆并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邓某接收车辆时对所购买车辆显示的里程数6000余公里存疑,向田某提出异议。田某称系车辆断电造成乱码,可以让4S店来检测调表。事后,4S店未按田某所述上门检测,邓某自行到别克4S店查询,得知其所购买的车辆有右前门喷漆维修的记录,进厂时里程即为4730公里。因双方协商解决未果,邓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汽车买卖合同,要求巴东某汽车销售部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巴东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邓某与巴东某汽车销售部的车辆买卖合同,邓某将该别克牌车辆退还给巴东某汽车销售部;由巴东某汽车销售部退还邓某购车款149800元,并赔偿邓某449400元(按三倍购车款计算)。
本案系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人民法院从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裁判,对规范销售者的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公德,诚信经营,任何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商业欺诈行为,均为社会道德所不耻,更为国家法律所不容。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维护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本案中,巴东某汽车销售部将已使用较长时间且维修过的旧车当作新车出售,对消费者的质疑不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故意向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明显构成商业欺诈。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退车退款,并由销售者按销售金额的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
巴东某汽车销售部的教训提醒我们:聪明反被聪明误,套路常被套路住。请遵纪守法,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