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法院3天执结8万元
1995年8月,是年30岁的彭某从浙江温州来湖北巴东做生意时与当地姑娘向某结为连理,次年8月生育一男孩。2002年7月,双方共同筹措资金在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修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1栋5层,并添置了数万元的财产。2007年4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向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男孩随彭某生活,向某将分得的房屋二楼一半抵付抚养费,该套房屋由彭某所有。对共同财产彭某另分得房屋临街东边第一间门面房和第五层三室二厅住房1套。离婚后,彭某携子回老家温州做生意,所分财产仍由向某管理使用。
今年3月10日,彭某申请法院执行。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双方所分割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只能折价补偿或是将财产交付给彭某后由其出售。为此,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经过长时间地耐心讲理释法,做艰苦地思想疏导说服工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向某于协议签订当日给付彭某第五层三室二厅购房款8万元;2008年5日25日前给彭某付购门面房价款10万元。
5月31日,彭某来到巴东,执行法官要求向某交购房款,向某提出多种理由要求少付或宽限期限,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协商,经过长达三天的拉锯战,向某交付了购房款8万元,彭某自愿放弃2万元。一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成功执结。
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