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程序规范的重要性及要求

发布时间:2008-03-18 点击数量:455
    一、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在目前的庭前准备工作中,诉讼文书的送达,庭前的证据交换,法官查阅卷宗、了解案情等关键性环节上的工作已被充分重视,但对于正式开庭审理前一些细节性的工作准备上还存在疏漏。比方说,按照正规的庭审操作规范,书记员在开庭前应向诉讼参加人及其他旁听人员宣布法庭纪律,但在审判实践中,这一问题常常容易被忽视,并成为庭前准备工作中的一个盲点。之所以强调这一问题是因为,书记员是否宣布法庭纪律虽与案件本身的诉讼程序及实体审理结果并无关系,但却能为庭审的顺利进行营造一个庄严、肃穆的环境。不容否认,在庭审过程中难免会碰到这样的情形:当事人或旁听人员的手机突然响起;某当事人单位的旁听人员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表示不满,旁若无人地高声指责;旁听人员未经法庭允许便径直走进审判区域向诉讼参与人递交材料等。上述情况出现后,法官将不得不中止庭审进行制止或训诫,这势必影响了庭审的顺利进行,还直接损害了庭审氛围中应有的庄严和肃穆。如果书记员开庭前已向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宣读了相关的法庭纪律,这些不应有的现象也许就会避免。

   二、确保庭审程序的完整有序。完整、有序的庭审活动是庭审的形式规范中的最基本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完整的庭审活动应当包括开庭准备、事实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只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开庭审理的顺序可以不受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限制。由此可见,在庭审的各个阶段,法律均赋予了诉讼当事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法官在主持庭审时必须要确保庭审程序的完整性,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因庭审程序的不完整而变相地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程序上的不公正。

   三、遵守法庭上的司法礼仪,提高司法形象的公正性。

   所谓法官的司法礼仪,是指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主体,在司法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礼节、仪式及其行为的态度和方式。作为一名法官,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所应当遵守的文明礼貌规范外,还应遵守因法官这一特定职业而决定的司法礼仪。法官在司法活动的公信、形象、外形等不仅需要特定的司法程序来保证,还需要特定的司法礼仪来维护。法庭是法官活动的主要场所,也是司法礼仪表现最充分的地方。法官的职业特点和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具备适当的仪态表现及言谈举止方式,并能以身作则,始终保持法庭的庄重、肃穆与尊严。庭审活动过程中法官所应遵守的行为礼仪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自身仪表端庄大方。法官在法庭上应当保持与自身职业相符的仪表形象,做到整洁、端庄、大方。比如女法官开庭时不披长发、不浓妆艳抹、不佩戴夸张的首饰,男法官保持仪表整洁、不留长发等,这是对法官自身仪表的最基本要求。法官的仪表形象不仅仅代表了法官个体的道德修养,文化气质等,还直接会影响到法庭的庄严及法官职业的威信与形象。

   其二,法庭用语文明、规范,且应慎言。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注意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切忌在庭审过程中与当事人进行争辩。有的法官有时会与当事人特别是与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对某些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争辩,这种现象的产生与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说理过多有关,而法官言辞过多的最大弊端是往往会暴露出法官的审判倾向,并造成当事人对法官的误解或偏见,认为法官是在有意偏袒一方,并以权压人,给当事人一种庭审不公正的感觉。

   其三,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律师的陈述及辩论意见。法官是否能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如果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表现出不耐烦、经常以粗暴的方式打断,或者表现得漫不经心,当事人就会在心理上对法庭审理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怀疑法官的公正性。如果法官能在法庭上表现出应有的耐心和修养,即使败诉的一方当事人也会相信法官已充分听取了自己的意见,并进行了慎重审理,那么当事人就不会因对判决结果的不满而怀疑法官自身的公正性。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耐心不仅反映了法官勤勉敬业的情操,也是对法官文化的一种展现。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单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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