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 | 公司违背契约精神被判赔62万 从一起高原育苗案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又称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民法的至高价值。它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诚信原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请随小编一起,通过典型案例看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适用。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甲方)与巴东某生态农业公司(乙方)签订《高原育苗合作合同》,由甲方提供草莓种苗委托乙方培育草莓生产苗,由甲方统一回购。合同约定甲方需提供1200株/亩的种苗给乙方,并提供生产所需的农药和相应的技术指导,乙方不管受任何原因影响,最终需按50000株/亩的生产苗数量给甲方回购。合同签订后,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巴东某生态农业公司提供了草莓种苗4.2万株及农药和肥料,并先后多次到巴东某生态农业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巴东某生态农业公司根据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的指导,进行了栽苗、施肥、喷洒农药和育苗管理。后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以巴东某生态农业公司培育的草莓生产苗数量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回购草莓生产苗。2023年11月9日,巴东某生态农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支付草莓生产苗款623514元。诉讼中,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巴东某生态农业公司赔偿其种苗及农药损失261486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与巴东某生态农业公司签订的《高原育苗合作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巴东某生态农业公司根据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的指导培育了草莓生产苗,并要求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回购草莓生产苗,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在无相应证据证实草莓苗存在质量和数量问题,且不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的情形,即中止合同的履行,未回购草莓生产苗,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法院判决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巴东某生态农业公司草莓苗款623514元,并驳回了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在无确切证据证实巴东某生态农业公司提供的草莓苗存在质量和数量问题,也无证据证实巴东某生态农业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中止履行情形,就拒绝履行预付资金和回购草莓生产苗的义务,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未对巴东某生态农业公司培育的草莓生产苗进行回购,且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根据约定,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在无确切证据证实巴东某生态农业公司提供的草莓苗存在质量和数量问题,且巴东某生态农业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中止履行情形下即拒绝履行预付资金和回购草莓生产苗的义务,不符合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上海某农业科技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契约精神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院作为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力军,要坚定不移捍卫法治规则,在法治环境下,才会有公平的竞争,有稳定的预期,有靠得住的信用。在本案中法院坚持依法公正裁判,保障合法有效的合同得以依约履行,违约方依法承担责任,就是要求合同各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合同,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支持构建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促使合同各方恪守契约精神,诚信履约。这样既维护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亦弘扬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编者寄语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订立合同既是对当事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和保护,也是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和限制。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应重视合同约定事项,秉持契约精神,加强沟通交流,共同维系好、实现好合同目的,成就互利共赢局面,共同构建合法、规范、有序的经济秩序。无视契约精神,终将承担违约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