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法院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 深入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

发布时间:2022-06-10 点击数量:1064

2022年6月1日,巴东法院裁定准许恩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决定免收诉讼费。这是巴东法院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深入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一个缩影。     

巴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因其茶店风情街项目的电梯安装需要,与湖南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湖南某公司购买并安装电梯。湖南某公司与恩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成电梯安装协议,约定由恩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电梯安装,双方约定湖南某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0%后,恩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导轨、轿厢、厅门、机房设备安装完成后湖南某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70%;恩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配合调试厂检及后期验收工作,设备验收合格,并将检验合格证移交湖南某公司后,湖南某公司3日内支付余款30%。

后通过湖南某公司、巴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恩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协商,由恩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直接与巴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恩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四台电梯的安装工作,并经检验合格,于2021年6月21日直接移交给了巴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前期款项,但电梯验收合格后应付30%的款项没有给付。

 2022年5月16日,恩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巴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南某公司、巴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7600元,并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7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 5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与湖南某公司、恩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话沟通,双方同意在扣除8000元维保费后由湖南某公司给恩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下欠款项19600元。

5月31日,湖南某公司给恩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了19600元工程款,恩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免交诉讼。

巴东法院于2022年6月1日裁定准许恩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决定免收诉讼费。

“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表达出法院鼓励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促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态度,通过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促使案件当事人理性地考虑和解请求,及时高效解决纠纷。”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到,“特别是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推动当事人更认真地提出和对待和解方案,避免一味拒绝甚至故意拖延诉讼,能够促进纠纷以更低的成本高效化解。”

 近年来,巴东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全面推进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的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利的诉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