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起纠纷 和解执行暖人心
6月9日,今年77岁的罗某秀顺利拿到了近三年的生活物资费,连连向执行法官道谢!
罗某秀家住巴东县官渡口镇,儿子向某猛于2001年逝世,儿媳江某桂于2004年与同村居民向某斌结婚组合家庭,罗某秀与江某桂、向某斌在该村村民委员会的协调下,签订了《养老合同书》,合同书明确了江某桂、向某斌对老人财产的继承和对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江某桂、向某斌每年必须为罗某秀提供生活物资,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自2016年起,江某桂、向某斌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经村民委员会调解未果,罗某秀遂将江某桂、向某斌诉至巴东法院。
判决江某桂、向某斌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罗某秀玉米250斤、大米150斤、猪肉60斤、猪油18斤、菜油12斤、食盐6斤、煤炭1500斤,每年度的物资定于当年度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清。
法院判决生效后,江某桂、向某斌履行了2016年至2018年的部分义务,尚有煤炭2500斤,猪肉50斤及2019年度义务未履行。
罗某秀老人多次催要,均未得到生活物资,便向巴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员多方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老人的养老问题,双方就物价上涨、老人的需求、生活物资交付方式等问题进行讨论,根据本地市场价格,将应履行的生活物资折现,罗某秀同意江某桂、向某斌每年支付2500元生活物资款,由其女儿代为购买生活物资。双方均认可和解方案,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长期按照方案履行。
自2020年6月3日立案到6月9日向某斌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一周内就将罗某秀的生活物资费用顺利执结。
巴东法院在执行涉民生案件中,以精准把握案情为前提,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既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