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老”涉嫌侵权
典型案例
饱受“啃老”之苦 老人无奈告儿
一对饱受“啃老”之苦的老年夫妇,无奈之下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和儿媳搬出房屋,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一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事纠纷,判决被告赵某、会某搬离父母的住所,自己生活。
赵某出生在1974年。2000年,由于赵某结婚时没有住房,经父母同意,与父母一同住在父母所购的房中。但令父母没有想到的是,赵某夫妇竟然一住就不走了。
“我们一起共同生活,对儿子、儿媳的要求有求必应,处处替他们着想。但是,儿子儿媳虽然吃住全在我们家里,却不负担生活费用,也不考虑出去买房的事情。一家人的生活靠我们老两口的退休金,我们感到很受不了。这还不算,居住期间,儿媳会某还经常因生活琐事与我们发生争执。为了子女的幸福和谐,我们一忍再忍。而儿媳无视我们的忍让,仍旧为所欲为。”
“我们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如从前,只希望有个安静平和的生活。”说起儿子、儿媳的种种事情,赵母既后悔又伤心。无奈之下,老两口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虽然是父子关系,但是在共同期间,被告没有珍惜家庭关系,不但“啃老”,还和老人发生矛盾,给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从自己所有的住房中搬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应当支持。
法官说法
“啃老”是侵权
《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的子女,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其没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如果年满18周岁的子女仍在读书,没有工作或经济来源,或因残疾等原因失去独立生活的能力,父母对其可以抚养;如果年满18周岁的子女有工作或经济来源,有独立生活能力,那么父母就不在对其抚养,可以拒绝子女提出的物质等方面要求。
此案主审法官说,如果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要强行住父母的房子、吃父母的东西、拿父母的钱,这类子女的行为已经涉嫌侵权,即涉嫌侵占父母财产权。其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无条件搬出去,或拒绝为他们提供饮食或金钱,父母甚至还可以通过法律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摘自《洛阳广播电视报》
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