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严禁政法干警从事经营性活动“五条规定”

发布时间:2013-10-10 点击数量:767
一、严禁政法干警参与、从事工程承包、房地产开发、娱乐场所经营等任何经营性活动。

二、严禁政法干警为各种违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三、严禁政法干警违规在企业等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

四、严禁政法干警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朋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五、严禁政法干警的配偶、子女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从事相关特种行业、生产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

中共恩施州委政法委员会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恩施州公安局

恩施州司法局

恩施州国家安全局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