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严禁政法干警从事经营性活动“五条规定”
二、严禁政法干警为各种违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三、严禁政法干警违规在企业等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
四、严禁政法干警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朋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五、严禁政法干警的配偶、子女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从事相关特种行业、生产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
中共恩施州委政法委员会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恩施州公安局
恩施州司法局
恩施州国家安全局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