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结合”逐步分流矛盾纠纷

发布时间:2009-08-13 点击数量:510
福建省漳州市两级法院近年来正确认识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通过构建“立案调解、合力调解、类型调解、对接调解”的“四调结合”模式,实现立案阶段分流一批、庭审阶段化解一批、二审阶段终结一批、诉前阶段平息一批,有效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早在2003年,漳州中院就打破“庭审调”这一常规,构建立案调解工作格局,根据案情特点前移诉讼调解时机。为此,该院在全市基层法院立案庭普设调解速裁组,将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婚姻家庭纠纷等十几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归口立案调解速裁组审理。在审理中,调解速裁法官做到“三同步”,即立案与准备调解同步、调解与指导举证同步、调裁与执行同步。在依法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采取预约调解、电话调解、上门调解等灵活的方式提高调解效率。据统计,2004年以来,全市基层法院立案调解速裁组共受理简易民商事案件1.5万余件,调解率达88.6%,平均调解周期仅10.5天,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高达99%。

 对内营造“人人重调解、全员齐参与”的良好氛围,对外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形成调解合力。这是漳州法院倡导“合力调解”的要义所在。全市法院建立从主审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到院庭领导共同参与的“多级联调机制”,对主审法官不能调解结案的,由合议庭成员分头调解,互相配合;对合议庭联手调解后仍有困难,单纯下判又难以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案件,由院庭领导出面帮助调解。此外,11个基层法院通过构建以人民法庭为中心、以乡镇司法所为重点、以村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综合调解网络,开展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做到调解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法庭辖区。

 二审案件的调解是重点,也是难点。漳州中院迎难而上,在实行二审民事案件专业化审理制度的基础上,探索调解范围类型化、调解主体专业化、调解方法特定化的“类型调解”新路,有效破解这一瓶颈问题。该院根据案件利益诉求、争议焦点的相似性,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房地产、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中试行类型调解模式,通过“调解一案”,实现“带动一片”。与此同时,该院还根据类型案件的特点和调解规律,有针对性地选配学有专长的调解法官。

 从2007年起,漳州法院还加强与工会、妇联、医院、交警、消费者委员会、台商协会等行业、社会团体调解的协作,积极构建“诉调结合”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室、巡回办案点以及特邀调解员“三大平台”,动员社会民间力量参与调解,拓宽诉讼调解途径,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调解的“三对接”。

 2004年至2008年,漳州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分别为57%、65%、68%、71%和77%,2009年上半年达86%。随着民商事案件调撤率的升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案件不断增多,全市法院涉诉信访量降幅达到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