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发布时间:2014-10-28 点击数量:1064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027日上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共计47条,涉及逐步减少现行刑法中适用死刑罪名,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加强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等众多领域,基本涵盖了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

  取消集资诈骗罪等9个死刑罪名

  人民法院报北京1027日讯 (记者 张先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既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明确要求,也是《草案》重点内容之一。

  《草案》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共计55个,取消上述9个死刑罪名后尚剩46个。《草案》如此规定的原因,据悉是因为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

  另外,《草案》还进一步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现行刑法规定,被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草案》第二条规定: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加大对暴恐犯罪的惩治力度

  人民法院报北京1027日讯 (记者 张先明)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草案》在现行刑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惩治暴力恐怖犯罪的力度。

  首先,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草案》第五条增加规定了财产刑。

  同时,《草案》第六条增加规定了以制作、散发材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

  另外,《草案》第十五条增加规定了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

  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报北京1027日讯 (记者 张先明)针对网络犯罪的新情况,《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草案》第二十五条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和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以及单位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草案》也均给予了有针对性的详细规制。

  强化保护弱势群体人身权利

  人民法院报北京1027日讯 (记者 张先明)针对猥亵、虐待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草案》对现行刑法相关规定进一步予以了完善。

  首先,《草案》第十二条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了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其次,《草案》第十三条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草案》第十八条增加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