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案快速办理 终结“关多久判多久”

发布时间:2008-07-17 点击数量:361
    记者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自2007年4月罗湖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联合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以来,轻微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和审理时间大大缩短,取得了良好效果。 

  据了解,2007年4月,3家联合签署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办法》,全面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从2007年4月至2008年5月底,罗湖区公安分局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办理案件904宗,平均办案时间为20天。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分别办理案件843宗和841宗,平均办案时间为10天。罗湖区人民法院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作出判决案件703宗,平均审判时间为13天。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杨振江认为,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可以使有罪的人依法及时受到惩处,使被害者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抚慰,使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增加和谐因素。

  就在江思青大哭的那天下午,赵钟锋从抽屉里掏出了一个明晃晃的绿色标识贴在了档案袋上。事后来看,这个动作影响到了江思青后来的命运。

    羁押时间缩短四分之三

    快速办理终结“关多久判多久”

  7月15日,江思青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里已经呆了33天,这一天,他等来了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告人江思青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3个月。” 

  事情还得从江思青在2006年办的一张信用卡说起。当时他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6000元。然而,自2007年11月11日开始,他持该卡逾期透支,经银行多次催缴,仍拒不归还。截至200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那天,他共拖欠款项八千余元。 

  “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能判处3年以下……完全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条件。”说这话的正是深圳市罗湖公安分局预审大队大队长赵钟锋。 

  随后,他往档案袋子上贴上一个标识,标识上印有6个字———启动快速审理。 

  让我们回看一下江思青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 

  江思青于6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23日被逮捕,7月4日起诉至法院,7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从刑事拘留到作出判决,一共用时33天,诉讼效率之高给被告人江思青带来出乎意料的惊喜。 

  “听同监号的人说,要三四个月才能等到判决,没想到这么快就判了,这样我也可以安心服刑,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家。”江思青感慨地对记者说。 

  据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统计,2006年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被告人,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法院作出判决,平均审前羁押时间为137天,有些长达八九个月,“关多久判多久”的现象屡有发生。 

  而2007年罗湖区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后,同类案件的审前羁押时间平均为43天,比以往的137天缩短四分之三。 

  马晓冬,罗湖区看守所所长。记者在对他的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快速审理机制的实施,案件的诉讼周期大大缩短,加快了看守所在押人员转送服刑的人数,看守所的羁押人数开始下降,压力得以明显缓解。 

  据统计,2006年罗湖看守所全年日均在押人数达2400人,最高峰时达到3000人。2007年为2000人,比2006年下降16.7%,2008年1至6月,日均在押人数1730人。

    “二·八”理念引入实践

    三家联动轻刑案实现全程高速

  罗湖区地处深圳特区中心,辖区人口近百万,在这样一个充满种种诱惑的地区,潜在的不安定因素也在急剧增加,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 

  以罗湖区检察院受理批捕的案件数为例,2003年受理数是1856宗2867人,2004年为2420宗3748人,2005年为2653宗4368人,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然而,案件量增加了,一线的办案人员却有减无增,案多人少成为困扰政法部门的难题,长期超负荷工作成为压在政法干警们身上的一座大山。 

  罗湖区检察院对近几年办理的刑事案件作了调查分析,发现轻罪(简单)案件占70%多,重罪(复杂)案件仅占20%多,而办案力量的投入情况是:70%多的简易案件仅需投入20%多的人力,20%多的复杂案件却需投入70%多的人力。 

  “在以往的办案实践中,公诉和侦监部门办理案件实行承办人按号平均分案制。这种方式看似公平合理,但由于案件难易程度不同,造成了承办人员之间工作量的不平衡,工作效率低下,致使简单案件不能迅速办结、重大复杂案件不能办精办细。”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孟昭文告诉记者。 

  于是,罗湖区检察院率先将“二·八”理念引入实践。所谓的“二·八”理念,就是用百分之二十的精力办好百分之八十的常规性事情,用百分之八十的精力研究解决百分之二十的疑难问题。应用在检察办案实践中,就是用少部分的力量办理大部分的简单案件,而集中大部分力量办理占少部分的复杂疑难案件。 

  按照这一思路,罗湖区检察院实行了“繁简分流、分类办理”的办案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之问题又出现了,罗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崇安形容道:“如果把刑事诉讼看作是一条道路的话,仅有检察环节是高速公路,侦查、审判环节仍是普通公路,汽车再能跑也只能是低速行驶。” 

  “要想全程高速,必须3家联动,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胡崇安说。 

  “公、检、法3家都面临案多人少、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看守所羁押人数严重超负荷,带来管理上的极大困难,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罗湖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罗焕新对记者说,如何在现有的人员配置条件下,加快案件流转、提高办案效率、消除安全隐患,是公、检、法3家共同面对的一项课题,而建立3家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是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 

  于是,2006年3月,罗湖区委政法委主持召开了公、检、法3家主管刑事案件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三长”联席会议,就如何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磋商。经过讨论,公、检、法3家决定分别建立简易审案件组。 

  2007年4月,3家联合签署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办法》,全面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据统计,从2007年4月至2008年5月底,罗湖区公安分局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办理案件904宗,占所有案件的38.78%,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平均办案时间为20天。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办理案件843宗,公诉部门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办理案件841宗,分别占所有案件的31.16%和36.28%,平均办案时间为10天,其中审查逮捕3天,审查起诉7天。 

  罗湖区人民法院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作出判决案件703宗,占已判决案件总数的27.08%,平均审判时间为13天。

    诸多问题逐步显现

    快速办理机制尚缺乏统一规范

  记者在广东省多地采访了解到,伴随着轻微刑案快速办理机制在广东省的推行,诸多问题也逐步显现,直接影响到快速办理机制的运行效果。 

  一位广东省的基层检察官一针见血地指出:“最为关键的问题是缺乏统一规范公检法快速办理机制的法律规定。” 

  这位检察官解释说,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主要以检察职能为基点,而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需要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 

  “在实践中,公安、法院存在不同意见,沟通协调比较困难,较大程度上制约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这位检察官直言。 

  孟昭文对此并无异议:“轻微刑事案件要达到快速办理,需要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目前,我们罗湖区采取了3家会签文件的形式来实施,应当说,这种形式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的,但缺乏法律上的约束力,仍处在工作机制的层面。” 

  “从法律层面上看,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繁简不分,流程单一,现行刑诉法没有对轻罪案件的刑事诉讼模式及其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以至于轻罪案件也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这是诉讼效率不高的根本原因。”孟昭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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