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报到当天被车撞伤 法院判决支持认定工伤

发布时间:2024-12-26 点击数量: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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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谭某某将印有“公正执法扬正气 恪尽职守解民忧”字样的锦旗送到巴东县人民法院法官罗桂香手中。

“罗法官,我今天收到了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维持了原判。特别感谢您这样的好法官。”谭某某对罗桂香说。

去年10月,谭某某被某公司派往贵州省正安县工作。报到当天,谭某某外出与同事就餐饮酒,返回员工宿舍时被一辆小型轿车撞倒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某公司向巴东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认定谭某某受伤为工伤。巴东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谭某某不服,诉至巴东县人民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谭某某到贵州区域工作的第一天,当天为谭某某报到的时间,应视为其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谭某某就餐结束后返回员工宿舍,并没有因为私事离开工作地点,其行为并不属于超出工作范围的其他不相关的个人行为。因此,谭某某所受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同时,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无责任,且谭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并非饮酒造成,谭某某饮酒并不影响其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作出了撤销巴东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判决。

巴东县人社局不服,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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