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动交清执行款

发布时间:2008-07-25 点击数量:335
     7月24日,巴东县运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船员谭绍元高兴地从法院执行庭领取执行款17785元,他感激地说:"我和公司6月28日才达成的和解协议定于今年12月底给我付清余款,没想到不到一个月您们就为我将全案执行完毕,您们这种对老百姓的事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可嘉呀!" 

    巴东县运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因欠船员谭绍元的债务23207元达三年之久,2007年12月20日经本院判决由该公司支付谭绍元投资差价款23207元,并自2005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信用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巴东县运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谭绍元于2008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巴东县运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执行董事向家长自筹资金执行本金10000元、利息3462元。双方于6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巴东县运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欠款本金13207元及利息。 

    尔后,主执法官得知巴东县运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年底在巴东县地方海事处尚有一大笔燃油补助款入账,及时主动出击,依职权裁定扣留了巴东县运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在巴东县地方海事处的燃油补助款项。 

    今年7月初,随着全国燃油价格上涨,中央财政及时对涉农运输车、船发给燃油补助款,巴东县运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运发、运通号客船得到燃油补助款4万余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向家长迅速配合执行交清了谭绍元的欠款本金23207元、利息8040元,共计31247元。巴东县运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内部长达3年的债务案以和解方式顺利执结。 

    该案的执结给我们一些提示:为了杜绝执行和解案件"和而不解"现象,必须加强主执法官的工作责任心,必须 加强 执行 法官的督促职责,要求 主执 法官 自觉 督促被执行人全面履行和解协议, 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收入除当事人申请外,应 主动出击,依职权采取强制措施,裁定扣留、冻结和查封,确保和解案件和中求解、完全执结。 

第1页  共1页

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