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8-07-30 点击数量:629
    法院的庭审笔录全面反映了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是法官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其作用和意义显而易见。但司法实践中,庭审笔录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存在问题

    记录不全面。实践中有些笔录对程序上的事实有所遗漏,如对当事人自认、默认证据的行为没有记录,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没有反映,导致法庭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丧失了依据。

    记录错误或表达不准确。如对没有相对应汉字的方言,未能运用最接近其原意的替代词汇,笔录中存在同音字混用,错字、别字等。

    对一些异常的情形没有记录。如被告人情绪激动当庭痛哭,辱骂公诉人、法官,或当庭向被害人道歉等,这些情形在刑事案件中是当事人认罪态度的表现,也是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据,应当有所记录。

    在当事人签名核对笔录问题上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有的书记员由于时间紧张,庭审结束后不允许证人、当事人仔细核对笔录就让他们签名;有些在庭审结束后,没有将庭审笔录交当事人当庭核对签字确认,而是事后于宣判或送达法律文书前再将笔录交当事人签名,缺乏规范性。

二、对策及建议

    切实提高书记员队伍的素质。一方面,严把书记员的录用关,要求新录用的书记员必须能快速记录、有较强的听辨能力、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加强对现有书记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书记员的学习能力、文字处理能力以及速录等能力。

    尽快出台《法庭笔录规范》。目前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对法庭笔录虽然有零散规定,但不明确具体,书记员应该怎样记录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引,应尽快出台《法庭笔录规范》,并公布法庭笔录范本,以保证书记员法庭记录时有章可循。

    建立健全书记员庭审记录的监督机制。加强业务庭的自查自纠,结案后由书记员自查、审判长初查,并对发现的庭审笔录中的错漏之处及时予以纠正。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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