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法庭去办案

发布时间:2008-07-30 点击数量:461
    巡回办案、就地解决、注重调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山区,走出法庭办案,仍然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走出法庭办案,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一生之中难得打一次官司,他们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仅限于电视剧里的一两个场景。尤其在中西部的许多农村、偏远山区,人们对法院在哪里可能都不知道,更不用说如何进行诉讼了。因此,把法庭搬进山、搬进村、搬到百姓的家门口,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法院的工作,增加诉讼常识。

    走出法庭办案,更有利于倾听群众呼声。只有在法官深入农户、田间地头勘察现场、调查案情、调解案件的过程中,在法官与人民群众近距离接触的过程中,人民群众才敢于敞开心扉。因此,走出法庭去办案,可以使法官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

    走出法庭办案,有利于化解纠纷。在农村,群众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等简单纠纷,一般通过调解或一次开庭就能够得以解决。利用巡回办案这种相对轻松、随和的开庭形式,能够更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群众矛盾。

    期待更多的法官能够走出法庭去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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