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显成效,涉金融执行专项行动再传捷报

发布时间:2021-02-09 点击数量:1427

2018年5月,巴东农村商业银行与向某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巴东法院主持调解,确定向某春于2018年11月30日前分期偿还贷款及利息107500元,其胞弟向某高作为担保人,对其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兄弟二人的银行账户。“作为被执行人,你若不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子女上大学、考研就业或者入伍时,将不能通过政审;你也会被贴上失信的标签,在亲友面前抬不起头,在生意伙伴面前丧失信任,失去竞争力,在全社会都没有立足之地。”执行法官的话敲醒了兄弟二人,两人现场将借款本息11万余元全部履行完毕。

这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也是巴东法院涉金融专项执行的缩影。自施行集约分段执行以来,以财产处置为原则,网络查控与线下扣划两条线并行,督促履行、限高失信、预处罚多措并举,严格公正执行与司法执行效率并重,让许多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躲避执行的计划落空。随着执行机制高质高效常态化,从当事人质疑执行,再到理解执行,最后支持执行,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树立了司法权威,在保障金融债权的同时,进一步优化了法治营商环境,切实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imag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