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付2万,只因迟延履行
2008年4月初,彭于春与巴东县邮政局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巴东县邮政局同意调解当日付给彭于春工程款48500元,余款48500元订于2008年4月30日付清,逾期则由巴东县邮政局付违约金2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逾期后,巴东县邮政局未按约定期限给付下欠工程款,彭于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巴东县邮政局付违约金20000元。
法院受案后,及时通知巴东县邮政局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该局仍未履行。执行法官遂采取强制措施,在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巴东支行查询、划拨了巴东县邮政局的存款,将该案顺利执结。
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