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男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被判刑
80后两男子为牟取暴利,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终被绳之以法。近日,罗某、常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巴东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3月,罗某与湖南省岳阳立旺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承包了该公司的第一条生产线并借用该公司证照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月。2016年4月,罗某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生产了一批烟花爆竹并销售给四川省大英县烟花爆竹经销商王某,且在明知无法办理烟花爆炸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常某负责运输,常某伪造了一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便驾驶重型仓棚式货车装载型号为100发1.2寸吉祥如意烟花29件、96发1.2寸喜庆盛典烟花1132件、80发1.2寸财盈门烟花8件共计1169件烟花运往四川省大英县。2016年4月15日,常某驾驶的车辆在巴东县高速公路收费站被民警查获,现场扣押烟花爆竹1169件。后经鉴定,涉案的烟花爆竹1169件价值人民币95380元。
2016年5月,巴东县公安局溪丘湾派出所联合巴东县溪丘湾乡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江北石料厂”废弃工地对涉案烟花爆竹1169件予以销毁。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常某违反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 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常某明知自己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仍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与罗某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常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的烟花爆竹1169 件已被扣押没收并销毁,亦可酌情对二人从轻处罚。罗某、常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