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战引发纠纷 伤他人理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3-11-04 点击数量:997

巴东法院网讯(通讯员 邓正灿 邹立)日前,朱某与廖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廖某赔偿朱某经济损失6000元。一起因草莓价格引发的身体权纠纷在沿渡河法庭调解结案。

朱某和廖某系同组村民,均在家种植草莓。201349下午,因廖某的草莓价格比朱某的价格低,朱某到廖某家去打廖某,双方发生斗殴,在打斗过程中,廖某用木棍打伤朱某。朱某受伤后,被送往巴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朱某出院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赔偿经济损15000余元。

法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同组村民,平时没有多大的矛盾,便从情、理、法等方面做廖某和朱某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经双方协商,廖某向朱某赔偿6000元,朱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使得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