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限制出入境”成尚方宝剑
据悉,这是禅城区法院首次适用修改后的民诉法的新规定,对长期无法联络上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举措。
仅被拘留一天,“老赖”就还钱
据了解,台湾籍商人林某向佛山市南海区重型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长期不还,被重通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于2006年3月28日判决林某向重通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林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重通公司于同年6月15日向禅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禅城区法院的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林某多次交锋,但仅为重通公司讨回了5万元的欠款。之后,林某就开始与执行法官玩起了捉迷藏,接着就杳无音信。执行法官想了很多办法但一直查找不到林某的下落,该案的执行陷入困境,而且这一拖就是一年多时间。申请执行人重通公司也几乎对该案的顺利执结丧失信心。
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诉法给案件带来了契机。由于林某的主要业务均在大陆,而家人却都在台湾,执行法官断定在边检站一定能找到林某。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禅城区法院决定依据新民诉法,限制林某在案件执行完结前从不同口岸出入境,并留置林某出入境的有关证件。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慑于法律的威信,仅在被拘留后的第二天,林某就主动和执行法官联系,并与申请执行人重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当日按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欠款给重通公司。重通公司向法院申请结案,法院遂解除了对林某的边控措施。至此,耗时两年的骨头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执结。
“边控措施”在民诉法中已得到正名
今天,记者在禅城区人民法院采访时,该法院执行局局长谢恒崧向记者指出:边控措施在新民诉法中已得到正名并发挥作用。
谢恒崧认为,在民诉法修改前,各地法院均尝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和《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实施边控措施以震慑被执行人。但在民诉法尚未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法院根据上述属于行政法律部门的法律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名不正言不顺,明显底气不足,被执行人也大多以没有法律依据提出抗辩,而各个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具体实施的情形也比较混乱。
今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该规定为法院的执行威慑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对被执行人分别采取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等威慑措施,这将有助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编辑:谭元贵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