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一审宣判
近期,巴东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对邓某等3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罚。这是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来,巴东法院适用该罪名判处的首例刑事案件。
被告人邓某通过“纸飞机”聊天软件认识QQ昵称为“释怀”的上线,对方邀约邓某通过抖音平台发布用色情图片编辑的视频,吸引他人扫描上线提供的二维码,为涉黄网站引流,承诺每扫码一次支付10元的报酬,并通过U币结算。邓某便邀约被告人马某、陈某,三人商议后决定合伙,约定获利平分。三人共同出资购买150部二手智能手机、150张流量卡等设备,并以每个抖音号35元至40元的价格购买抖音号。三被告人利用抖音账号共发布违法犯罪信息692条,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元,三被告人分别获利人民币2万元。
侦查中三被告人的家属分别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案件审理中,三被告人分别向巴东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巴东法院经审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在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时,社会公众也应该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规范上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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