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需要“马锡五”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一是走出窑洞,到出事地点解决纠纷;二是深入群众,多方调查研究;三是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法令;四是请有威信的群众做说服解释工作;五是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征询其意见;六是邀集有关的人到场评理,共同断案;七是审案不拘时间地点,不影响群众生产;八是态度恳切,使双方乐于接受判决。集中概括起来,就是“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 这种审判方式归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在新中国成立后对人民司法工作的发展也产生过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进了宪法,而与此相反的是司法权威的日益下降。随着西方法治理念的引进,“马锡武审判方式”因违反“程序正义”而受到批判,调解被指责为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司法逐渐远离人民群众,法庭日益成为诉讼技能的竞技场所。“司法的消极性”使得一些法官坚持坐堂问案,认为其职责就是对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依法作出裁判,而不理会裁判的社会效果。法官自己说是主持公道的,是公正司法的,群众却认为案件办得不公,不断申诉、上访。
人民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应当站在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的高度,在指导思想、思维方式、实际行动上实现新的转变。尽管现在的社会环境和法律适用有了很大变化,但“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和使法院裁决赢得群众广泛拥护的基本精神,是需要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扬。那种名为“先进”、“现代”,实际严重脱离国情、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割裂开来的审判方式和诉讼模式,人民群众是绝不会赞成和接受的;那种机械套用法律、貌似严格无私的消极司法,有的甚至作出诉讼各方都不满意的裁判,也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人民群众需要“马锡五”,人民法院应当始终贯彻“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这一根本宗旨。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都坚持走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注重了解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才能使法院的裁判赢得了群众的广泛拥护。同时在诉讼程序上,摒弃衙门作风,强调便民利民,使法院成为真正的人民法院。
编辑:谭元贵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