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代位清偿 被执行人以工抵债
温海明于2005年5月向刘秋生购买饲料养猪,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19000元货款一直未支付。刘秋生于2006年7月诉请偿付货款。经法院判决生效后,温海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刘秋生遂于今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执行人员查明,温海明未按期支付刘秋生货款的主要原因是其经营的猪场亏损倒闭,无能力履行义务,家有老少5人,全靠温海明一人劳动维持生活,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后执行人员了解到,温海明有养猪的技术,最近到王某开办的养猪场打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执行人员组织刘秋生、温海明及王某协商,建议由王某代温海明支付所欠刘秋生货款,温海明则以在王某处打工的工资逐步补偿王某。为使案件得到顺利执行同时又保障温海明一家的基本生活,执行人员提出,王某每月扣留温海明40%工资用于补偿王某代其支付的货款,发给其60%的工资以维持家庭正常生活之用。三方对执行人员提出的建议都比较满意并按此达成了协议。刘秋生考虑到温海明的具体困难,主动提出免除了3000元货款,王某当日将15000元现金支付给刘秋生。一起拖了两年之久的执行案件,在执行人员的努力下以这种特别的执行方式得到解决,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编辑:谭元贵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