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几点看法

发布时间:2008-09-10 点击数量:530
    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我国裁判文书的改革工作已取得了长足进展,各地法院均涌现出了一批说理充分的优秀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制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象征,是记录审判活动进行的合法性及裁判结果合理性的文字载体。

    但是目前很多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仍然不高,笔者认为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1.要不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裁判文书的内容来源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来源于法庭审理,裁判文书的好坏与法庭审理的实际效果有直接联系,它与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控诉、辩护职能发挥的大小直接相关。因此,需要不断强化法庭审理功能,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对抗制的因素,改变了以往法庭调查的顺序和方式,但却没有全面确立直接言词原则,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在今后的改革中,应当严格限制书面审理的方式,禁止法官将裁判结论产生于庭审前的阅卷、调查等活动。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提出证据和调查事实方面发挥更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方提出的证据均能以最原始的方式在法庭上得以展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亲自出庭作证并接受各方的询问和质证,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于法庭审判之中。

    2.需要完善诉讼证据制度。从长远来看,应制定专门的证据法,确立完善的证据制度,规定证据运用的具体规则,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定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官不遵守这些规则时,当事人、律师可以根据证据法对法官的行为进行评价,上级法官或上诉审法院有权依据证据法对下级法院或一审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从而形成一整套法官运用证据、采纳证据的有效制约体制,以提高裁判文书中证据说理的质量,防止枉法裁判或肆意裁判。

    3.逐步探索建立法官责任制。我们应实行法官责任制,使法官对自己的审判结果承担责任,这样才能促使每一个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高度负责,在办案过程中,投入完全的精力来办好案件、努力提高办案质量。裁判文书是集中体现法官办案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的载体。建立法官独立责任制,可促使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分析案情和判断证据,准确地认定事实,对裁判的结论进行充足的理由论证。如果审判人员在裁判文书中不予说理或者说理不妥当,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法院进行投诉。因此,实行法官责任制,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其工作责任心,有助于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4.建立裁判案例指导制度。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强化裁判文书的功能,有效地促进裁判文书的充分说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可以使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不仅关注个案本身是否得到了良好、恰当的处理,还更多地关注这个判决对于未来司法的意义。指导案例就应当具有严谨的法律推理、详细的论证,做到证据论证充分、叙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并且具有突出的文采,寓法理、事理、情理、文理于一体,这样才能为各地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提供良好的样板。

    5.完善裁判文书的技术规范。从裁判文书说理的制作技术上看,要使说理充分,应当做到:第一,说理要有针对性。裁判文书结论中所涉及的案件性质、责任的归属、法律适用等结论性意见,均需要进行针对性地说明与解释,说理必须具有个性,要紧紧围绕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展开论证,避免说理时运用套话空话,突出案件处理的个性特色。第二,注意说理的逻辑性。法官对于裁判文书说理方法的选择具有多样化特点,为了增强说理的逻辑性,要选择运用恰当的说理模式,使规范性与严密性并举,文书前后一致,事实、理由与裁判结论一致。第三,说理的繁简分流。说理内容的详细安排是影响裁判说理效果的因素之一。因此,要遵守裁判文书制作的“繁简分流原则”。裁判说理要根据需要进行剪裁,做到主次分明、详细得当,当繁则繁、当简则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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