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案复活记

发布时间:2008-09-22 点击数量:687
    9月18日,申请人张某在利川市法院执行局领取执行标的款16788元,一件被重庆垫江县法院定性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死案,在利川市法院执行人员的努力下得以执结。

    张某与张某某于2003年购买重庆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利川城区开发的商品房一套,2004年发现房屋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鼎峰公司维修,未能解决问题,2006年向利川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利川法院经审理判决鼎峰公司向张某、张某某赔偿损失24378元,并承担鉴定费1000元。

    判决生效后,鼎峰公司向审判庭交纳赔偿款8590元后,拒不交付剩余款项。张某、张某某于2006年10月6日向利川法院申请执行。由于鼎峰公司有关人员已撤离利川,公司法人住所地及财产均在重庆市垫江县,利川法院便按法律规定委托垫江县法院执行。2007年11月23日,垫江县法院复函,称已向鼎峰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但未履行。经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均未调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建议对该案终结执行。如果终结执行,案件就已了结,不用再执行,张某、张某某的权利就应放弃,利川法院考虑到今后有可能查到鼎峰公司的财产,还能进行执行,于是留下余地,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今年,张某、张某某向利川法院提供重要线索,鼎峰公司有总资产1715万元,并且正在垫江县投巨资开发房地产,申请利川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利川法院于9月4日决定恢复执行,当天就给鼎峰公司邮寄恢复执行通知书,为防止鼎峰公司转移财产,执行人员于9月5日驱车赶到100多公里外的垫江县城,查询划拨鼎峰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940元,其中标的款16788元,执行费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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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元贵    

文章出处:恩师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