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不做见“材”起意的“光头强”
导
语
林木资源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开发与保护至关重要。然而,仍有部分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心存侥幸,做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简介 被告人阿俊因修建房屋需要购买木材, 2024 年 4 月间,在野三关镇购买3棵柳杉树,期间,被告人阿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秦某某经营管理的野三关镇林场中的 10 株柳杉树,作价1100元卖给被告人阿俊。阿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13 株柳杉砍伐。2024 年 12 月群众发现后举报。经巴东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被告人阿俊采伐柳杉13株,经鉴定林木蓄积 36.1089 立方米,被告人阿军盗伐柳杉 10 株,经鉴定林木蓄积 26.9227 立方米。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 被告人阿俊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阿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的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两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被告人阿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被告人阿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 法官说法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不仅具有财产属性,更具有生态功能,关系到我国的自然资源和生态安全。我们应当充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推进国土绿化,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采伐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在取得采伐许可证后,还应按照许可证许可的地点、范围、树种、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本案阿军因怀私心而滥伐林木,阿俊因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而盗伐林木,终招牢狱之灾,属不可取之行为,望大家引以为戒,让生态文明理念深扎心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