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六次调解 婆媳重续亲情
编者按: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如今有太多的民事纠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为了使众多的纠纷能有个说法,一件件“家务事”就到了法庭。实践中,水布垭法庭把调处家庭纠纷作为社会稳定的基础工程来抓,并为此竭心竭力,使一起又一起家庭纠纷“事结怨消”,让当事人双方冰释前嫌,在山乡大地上调出了和谐。
□ 通讯员 谭元贵 罗杨军
“是法官的开导让我们重续了婆媳亲情,谢谢法官。”双方当事人感激不尽地说。11月3日,经过先后六次的耐心调解,巴东县水布垭法庭的法官终于成功调解了一起所有权纠纷案件,一对反目十年之久的婆媳重续亲情。
家庭突遭变故
宋某夫妇膝下有三子一女。1986年以前,宋某夫妇在其居住地修建了两栋房屋,并分别获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宋某的长子张某与谭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次年,谭某夫妇与宋某夫妇分家各居,另行生活。 1993年,谭某之夫李某在河北唐山挖煤时不幸遇难,同年11月11日,谭某与宋某夫妇就李某死亡抚恤金及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一次性付给某及孩子抚养费6400元,一次性付给宋某夫妇养老费2000元;通过宋某夫妇同意,谭某对其无在生奉养死后安葬的赡养义务,但谭某对一切住房和财产有同等继承权和平分权”。
此后,婆媳依然分家各居,相互之间也相安无事。
纠纷接二连三
1999年,宋某之夫去世。2000年3月,宋某与谭某两婆媳为一间名叫“东堂屋”的所有权发生纠纷,同年4月5日,当地政府组织驻村干部、司法所干部及当地村干部组织双方协调。当日,由司法所干部执笔,制作了土地转让、房屋分割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一、土地:宋某屋后土地由宋某继续经营,其所管理经营的土地在其死后由三子共同分割,其中0.1亩水田、0.1亩旱地归谭某。二、房屋:按1993年11月11日宋某与谭某协议履行,宋某东堂屋归谭某。三、安葬:棺材、死后安葬费用由宋某的次子负责。三、债务:由宋某的次子及宋某负责各自均担。四、宋某所耕种土地的“两税一费”、“三提五统”由其次子负责均担。
谭某、宋某的次子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按手印,宋某未在协议书上签字也未按手印。谭某自即日起便开始使用争议的东堂屋。自此,婆媳间多年未再发生纠纷。
婆媳对薄公堂
2007年5月28日,巴东县水布垭镇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在对宋某婆媳所居住的村滑坡体实物指标进行调查时,将谭某使用的东堂屋应得补偿款共计9986.32元登记在宋某户内。
随后,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返还移民补偿款9986.32元。诉讼中,双方因2000年4月5日“ 土地转让、房屋分割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协议书”上宋某是否按手印发生争议,宋某遂申请指纹鉴定,经鉴定,协议中的指纹不是宋某所留。谭某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2008年10月28日,谭某以协议书中有部分指印无法鉴定,还需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同年11月3日,谭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某返还占有的房屋补偿费9986.32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480元。
法官重续亲情
面对这起特殊的纠纷,法庭考虑到判决不利于缓和婆媳关系,而且还有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矛盾,决定对该案进行调解。由于当事人距法庭较远,传她们到庭不方便,法官就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先后四次向宋某和谭某讲解法律知识及伦理道德,欲促使婆媳二人和解,重归于好。但由于二人积怨甚深,抵触情绪一时难以消散,不愿意进行调解。
数次调解未果,法庭随下达判决。谭某不服提起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又一次亲临现场,组织双方协调,法官们从家庭和睦、亲情关系等角度做其思想工作,法官的真诚,使当事人思想有所感化,但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协议。为了使该案得到圆满解决,二审法官并未急于作出裁判,而是委托水布垭法庭再次组织协调。11月3日,水布垭法庭的法官在巴东法院分管副院长谭国元的带领下再次来到宋某家中做调解工作。看到鞋上、裤腿上全是泥巴的法官们,宋某感动地说:“法官们为了我家的事操碎了心,如果我们再不重归于好,就对不起他们的这番苦心。”后经协调,婆媳二人达成协议,即登记在宋某名下的“东堂屋”移民补偿款、价差补偿款及新宅基地征用、平整费等共计13852元,由谭某分得6926元,由宋某分得6926元。此后,若对“东堂屋”有其他补偿款亦由谭某与宋某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