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去哪儿了?未成年姐妹向母亲讨要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离婚时,双方约定两个女孩归男方抚养,女方无须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女方去了外地务工,孩子由男方母亲帮忙照管。
6年后,未成年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母亲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近日,巴东法院审结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吴小草与向美丽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两名乖巧可爱的女儿。2018年10月,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二人在民政部门自愿协议离婚,并约定两个女儿由男方吴小草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此后,两个女儿一直跟随父亲吴小草生活,由吴小草的母亲帮忙照管。吴小草依靠跑客运、帮别人开货车维持生计。现在两个女儿已经分别就读初中和小学,随着二人的成长,其所需的生活、教育等费用逐渐增加,且吴小草的母亲于2022年被确诊为宫颈癌,医疗费和生活费均由吴小草承担。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向美丽现在某城市做兼职月嫂,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享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法定权利,子女在必要时主张要求支付抚养费并非基于离婚协议,而是基于父母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就本案而言,两个孩子现在已经分别就读初中和小学,随着二人的成长,其物价和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相较吴小草和向美丽离婚时,其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开支明显增大。综合考虑到两个孩子的实际需要、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向美丽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两个孩子年满18岁止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每年的抚养费限当年12月30日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