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二、关于适用公告送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当事人须提交受送达人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实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外出无准确住所地的证明,因涉及程序性问题,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核实上述情况,特别是离婚案件,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后,应对受送达人的其他同住成年家属、其他亲友进行调查核实;二是公告应在受诉法院或者法庭所在地、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张贴,离婚案件还应委托受送达人可能居住地所在的法院张贴公告,并将公告寄送给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其他亲属;三是公告张贴、送达情况应有材料反映。
三、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时间计算问题。在办理上述案件涉及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间时,应先将被扶养人实际年龄计算到月后折算成年,再用十八减去被扶养人实际折算的年得出应赔偿的年限,折算成年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四、关于裁判文书与执行工作的衔接问题。执行案件的上网录入,要求输入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单位的机构代码,因此,各业务单位在案件立案、审理阶段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单位的机构代码复印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将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单位的机构代码在叙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后写入裁判文书中。
五、关于排除妨害案件的先于执行问题。一是此类案件在立案时要严格把关,防止把一切矛盾引入法院,司法行为应是当事人的最后救济程序,司法行为不得代替行政行为;二是慎重采取先于执行措施,维护社会稳定,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采取先于执行措施的案件必须同时符合《民诉法》第九十七条和九十八条的规定。
六、关于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告知申请复议期限的问题。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对被处罚的当事人申请复议期限未作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为三日,因此,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一并告知其申请复议期限。